意外伤残保险金 样本条款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 1)所述伤残项目,本公司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列明的伤残等级按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2)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或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意外伤残保险金. 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除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外,我们将退还您累计已交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在境外旅行时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本公司将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该事故发生 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如果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部位且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同样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14 年第 21 号》)确定的伤残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附“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或虽有相同但最重伤残等级仅为一处的,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几处伤残等级存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晋升一级后(最高晋升至第一级)的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已有鉴定结论的,我们按照该鉴定结论认定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程度的伤残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所列伤残的,也视为前次伤残),我们按较严重程度的伤残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则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5(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 项目及评定原则,确认其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则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9)(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及评定原则,确认其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 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金,则按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并且该伤残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 (见释义)(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见释义)乘以该被保险人该项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 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进行鉴定。若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1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2所列伤残的,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原则进行评定,我们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照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原则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