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见附表二)(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致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者,我们依照“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其伤残程度等级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 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按该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伤残不属于“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 除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外,我们将退还您累计已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较大者。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或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意外伤残保险金. 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 件: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完整的门(急)诊、住院病历;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6(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我们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 1)所述伤残项目,本公司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2)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完整的门(急)诊、住院病历;
(4) 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本合同所载明的伤残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并出具的伤 残鉴定书(需自费提供);
(5) 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投保时约定的风险,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 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90%,每级相差 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 本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14 年第 21 号》)确定的伤残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附“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或虽有相同但最重伤残等级仅为一处的,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几处伤残等级存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晋升一级后(最高晋升至第一级)的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已有鉴定结论的,我们按照该鉴定结论认定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程度的伤残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所列伤残的,也视为前次伤残),我们按较严重程度的伤残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