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残保险金 样本条款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见附表二)(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 件: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完整的门(急)诊、住院病历;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 除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外,我们将退还您累计已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较大者。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或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6(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我们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在境外旅行时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本公司将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该事故发生 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如果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部位且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同样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则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及评定原 则,确认其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致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者,我们依照“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其伤残程度等级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 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按该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伤残不属于“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则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9)(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及评定原则,确认其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 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金,则按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 1)所述伤残项目,本公司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2)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