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事 會. 組織 16.1 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兩名。提名董事應包括考慮候選人在資格、技能、經驗及獨立性方面可向董事會作出的潛在貢獻。 附錄
董 事 會. 第 十七 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二人組織董事會,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應選名額由董事會議定。 獨立董事與其餘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獨立董事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法令規定之期限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改派或補選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前述選舉方式有修正之必要,除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通知或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最低成數。
董 事 會. 16.1 董事的人數應不少於兩人。
董 事 會. 會議董事會可開會處理事務、休會及以其認為恰當的方式安排其會議。董事或經董事要求的秘書均可隨時提請召開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