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交付 样本条款
行李交付. (一)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行李交付. 旅客应在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联尽早领取托运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及行李票”。
行李交付. 11.7.1 行李交付
(1) 旅客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载明的目的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及行李票”。
(2) 经川航同意旅客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开始运输的逾重(超限)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运费不予退还。
(3) 若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川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川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4) 川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5) 旅客未交验行李牌识别联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领取行李人应当提供川航认可的证明,必要时填写川航规定的声明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川航的损失。
(6) 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托运行李已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11.7.2 无人认领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180 日仍无人认领,川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旅客行李中的鲜活、易腐物品,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1.7.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 托运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川航或川航地面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办理。
(2)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川航应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11.7.4 行李赔偿
行李交付. 只有行李標籤上列明之乘客,有權領取已託運之行李。如果您無法出示行李標籤,我們需要下列證明才能將行李交付給您: • 提供有權領取行李之適當證明; • 以書面方式通知我們,您將負責賠償,如因酷航將行李交付給您所產生之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以及 • 遵守我們提供您之任何適用指示。
行李交付. 行李交付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福州航空从行李到达的次日8时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福州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福州航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福州航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应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行李交付. 10.10.1 行李交付
10.10.1.1 旅客应在客票上载明的目的地或者中途分程地,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吉祥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10.10.1.2 吉祥航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10.10.1.3 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吉祥航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
10.10.1.4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应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10.10.1.5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吉祥航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吉祥航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吉祥航空不承担责任。
10.10.2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90 日仍无法交付,吉祥航空可按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10.10.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0.10.3.1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吉祥航空或其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10.10.3.2 因吉祥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吉祥航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行李交付. 8.8.1 旅客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载明的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
8.8.2 经南航同意旅客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开始运输的逾重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运费不予退还。
8.8.3 若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南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南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8.8.4 南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8.8.5 旅客未交验行李牌识别联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领取人应当提供南航认可的证明,必要时填写南航规定的声明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南航的损失。
8.8.6 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托运行李已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行李交付 a)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b) 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河北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24小时后予以处理;
c) 河北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d)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e) 旅客遗失行李牌识别联,应立即向河北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河北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河北航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