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损失 样本条款

行李损失. 17.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 失或者损坏的,青岛航空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青岛航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7.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内物原因、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青岛航空不承担责任。 17.3.3 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青岛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的责任,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青岛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损失和由此支付的费用。 17.3.4 旅客随身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青岛航空按照行李折旧后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青岛航空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 100 元;青岛航空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7.3.5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并支付相关费用的,青岛航空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若青岛航空证明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7.3.6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青岛航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17.3.7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 9.5.2 款所列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青岛航空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7.3.8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17.3.9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青岛航空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青岛航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并有权要求旅客赔偿由此给青岛航空造成的损失。
行李损失. 19.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中国联合航空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中国联合航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9.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 19.3.3 由于旅客原因,其行李造成或引起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旅客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中国联合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中国联合航空或其他人所有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9.3.4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中国联合航空按照受损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承担修理费用。原物灭失或无法修复的,中国联合航空将按照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 22 条的第 2 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将按照该公约第 24 条限额的复审章节规定的内容确定中国联合航空给予赔偿的最后数额。 19.3.5 旅客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中国联合航空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9.3.6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中国联合航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19.3.7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本条件 8.1.3 所限制放置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中国联合航空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9.3.8 中国联合航空对旅客托运行李内夹带或放置货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汇票、易碎或易损物品、易腐物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金银制品、古玩字画、绝版视频、绝版印刷品或手稿、样品或其它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旅行证件、电脑及配件、个人通讯设备及配件、个人电子数码设备及配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以及个人需要定时服用的处方药的损坏均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9.3.9 除属于中国联合航空的过失所造成损失外,中国联合航空对旅客非托运行李或办理的占用座位的行李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19.3.10 行李赔偿时,退还已收取的该行李的付费行李费,已收取的声明 价值附加费不退。
行李损失. 因发生在福州航空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福州航空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福州航空有过错的,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福州航空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该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福州航空不承担责任。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福州航空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福州航空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福州航空对旅客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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