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仓资金的取回 样本条款

补仓资金的取回. 除第 11.11 条第 3 项另有约定外,本产品的存续期内,若产品份额参考净值 连续 5 个交易日稳定于【】(产品份额参考净值以收盘管理人估算值为基准)以上时,本产品的产品份额持有人有权在连续第六个交易日通过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取回因该产品份额持有人补仓已追加划入本产品托管账户的资金余额,但取回之后产品份额参考净值不得低于【】。经管理人同意,以产品资产的现金部分优先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支付取回资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累计已追加的补仓资金全部取回后,管理人再行向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如有多个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则按其份额比例)支付取回资金。若产品资产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时,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且现金足以支付时支付。 各同类产品份额持有人应按照其持有该类份额的比例申请取回。管理人支付取回资金时向同类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同日支付。 两次补仓资金取回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天。产品份额持有人补仓的资金应从产品份额持有人指定账户划出,取回的补仓资金原路返回该账户。
补仓资金的取回. 当信托财产净值连续 5 个交易日(不包含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稳定在初始信托单位 总份额×1.00 元以上时,超出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00 元的补仓信托资金可以退还补仓 资金义务人。补仓资金义务人应在资金取回日的 5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取回资金申请书,资金取回日应为交易日。补仓资金义务人在资金取回日取回补仓信托资金后的信托财产净值 应大于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0000 元。累计取回的补仓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累计补仓的 资金总额。
补仓资金的取回. 次级份额补仓资金在存续期不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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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募集资金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07.00 万元( 含 41,607.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赎回资金 1、 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TA 数据可得知、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2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 货币资金 19,029,869.51 50,545,214.27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258,000.0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 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