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变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或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形式,按本合同有关约定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简称“加保”)或减少被保险人(简称“减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变动. 5.1 被保险人变动
(一)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变动. 保险期间 收费比例
被保险人变动. 5.1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我们审核 同意、收取相应保险费并在批注或批单上载明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的,投保人应 在该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之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 (含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及其参加本保险的配偶和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 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人数少于有资格参加本保险的团 体成员人数的 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变动. 若保险费计收方式为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本合同中载明。 若保险费计收方式为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 24 时起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起终止。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被保险人变动. 5.1 被保险人变 动
被保险人变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形式,按本合同有关约定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减少家庭保单被保险人(简称“减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次日零时或申请载明的终止日期(以较晚者为准)二十四时起终止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本公司已根据本合同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 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不予退还。
被保险人变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形式,按本合同有关约定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简称“加保”)或减少被保险人 (简称“减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6.4.1 加保 经审核同意,本公司自相应批单中载明的相应日期零时开始对加保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按日比例收取相应保险费(保险费系分期缴纳的,分别按各缴费期 29未满期保险费:与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系一次性交费时,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保险费=P×(1-N÷M),其中:P 指为该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M 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所包含的日数(计算日数时不足一日部分按一日计,下同),N 指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至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提前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日数。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于批单上载明的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对新增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书面通知时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退还责任终止时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及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的现金价值,并将该被保险人个 人账户中单位交费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 户。
被保险人变动. 被保险人人数低于 3 人时,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