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变动 样本条款

被保险人变动. 5.1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我们审核 同意、收取相应保险费并在批注或批单上载明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的,投保人应 在该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之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 (含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及其参加本保险的配偶和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 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人数少于有资格参加本保险的团 体成员人数的 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变动. 若保险费计收方式为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若保险费计收方式为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 24 时起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起终止。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 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 金价值;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 还。 6.3
被保险人变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或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形式,按本合同有关约定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简称“加保”)或减少被保险人(简称“减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6.4.1
被保险人变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形式,按本合同有关约定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减少家庭保单被保险人(简称“减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次日零时或申请载明的终止日期(以较晚者为准)二十四时起终止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本公司已根据本合同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 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不予退还。
被保险人变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形式,按本合同有关约定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简称“加保”)或减少被保险人(简称“减保”)。本公司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申请变更被保险人,本公司按下列约定予以受理: (一)对于本合同成立时可参加而未参加本合同的人员,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得加保该人员,该人员可于续保时参加本保险。对于在本合同成立时因其他原因而未参加本合同,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加保该人员,并按照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其健康问卷调查表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将根据该健康问卷调查表及其推迟加入本保险的具体原因确定承保与否和承保条件。 (二)因主被保险人婚姻状态发生变化需要增加附属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进行医疗核保。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自通知书载明的起始日期开始按相关约定对其承担保险责任,并根据加人前后不同参保方式的保险费差额按日收取相应保险费。 (三)因主被保险人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附属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向本公司退还保险卡。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次日零时或通知书载明的终止日期(以较晚者为准)起终止对相应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并根据减人前后不同参保方式的保险费差额按日退还保险费。 (四)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含作为子女的附属被保险人情形)出生的婴儿,投保人可为该婴儿投保本保险,并递交将本合同参保方式更改为家庭型
被保险人变动. 5.1 被保险人变动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见 9.21)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包括该被保险人的已投保本险种的配偶或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 9.22)。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投保人团体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总人数的 75%(注: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计入统计)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动. 5.1 被保险人变动
被保险人变动. 被保险人人数低于 3 人时,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变动. 5.1 被保险人变动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且收取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该被保险人的生效日为申请到达之日。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收到减少被保险人申请的,我们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收到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之日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 8.26),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3 人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