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财产. 本保单承保不动产和动产:
被保险财产. 本保险承保下表内所列钻井船的船壳和机器,包括船上以及旁边或附近有关的钻井船或普通船(这些船的本身除外)上的设备、工具、机械、沉箱、起立架、材料、供应物、配件、钻井机和设备、井架、钻柱、套管、油管并包括正在被钻井中的钻柱和所有表内所列由被保险人持有、保管或控制的这类财产。
被保险财产. 本保险凭证承保列入申报书中的油和/ 或气钻井和/ 或修井设备、被保险人的财产以及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财产,包括所有轻型和附属设施、工具、机器、物资、附属设备、井架、底座、底架和有关的钻杆以及用于打钻、重新作用、修整油和/ 或气井的其他设备(不包括后述除外者)。 所列明的每一项目或钻机应视为单个保险标的,但被保险人可以在所列项目中更迭设备。
被保险财产. 保险单中列明的财产应在其具备可操作条件下起保,被保险财产一旦结束试运行并可被用于工作或已经处于工作状态便应被视为具备可操作条件,前提是试运行已结束。 被保险财产一旦具备可操作条件,即可于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保障,包括对其进行维修、清洗、检修或修理期间,以及被保险财产为上述目的而进行的拆卸、重装、测试或试运行过程期间。 就显像管和电子管而言,仅承保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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