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第 12 号公告),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北京外企下属公司中符合该项税收优惠的具体公司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 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期限 重庆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15 2020 年-2021 年 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陕西有限公司 15 2020 年-2021 年 四川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15 202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