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求 索 取 資 料. 假 如 政 府 認 為 :
( a ) 有 必 要 就 任 何 標 書 尋 求 澄 清 ; 及 / 或
( b ) 標 書 中 有 文 件 或 資 料 遺 漏 ( 第 5.1 條 所 列 文 件 或 資 料 除 外 ) , 政 府 可 以 但 不 一 定 須 要 求 有 關 投 標 者 作 出 所 需 的 澄 清 , 或 提 交 所 需 文 件 或資 料 。 如 政 府 提 出 此 等 要 求 , 投 標 者 須 在 五 ( 5 ) 個 工 作 天 或 其 他 指 定 限 期內 , 以 政 府 規 定 的 形 式 作 出 澄 清 或 提 交 資 料 或 文 件 。 假 如 投 標 者 未 能 應 要求 在 指 定 限 期 前 提 供 全 部 資 料 或 文 件 , 或 在 須 作 出 澄 清 的 情 況 下 未 能 在 限期 前 作 出 澄 清 , 或 所 作 澄 清 被 政 府 認 為 不 可 接 納 , 其 標 書 或 不 會 獲 進 一 步考 慮 。 政 府 或 會 以 不 再 進 一 步 考 慮 有 關 標 書 或 按 該 標 書 的 「 現 狀 」 予 以 評審 , 代 替 要 求 澄 清 或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 或 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