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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安排 样本条款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 例
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
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 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0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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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权 本软件的所有权并未转让给您。许可证颁发者和/或其第三方许可证颁发者保留本软件和服务(包括本软件的任何改编版本或副本)中所有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利益。本软件并非出售给您,您获得的只是使用本软件的有条件许可证。通过本软件访问的内容的相关权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是相应内容所有者的财产,并可能受相应的版权法或其他法律的保护。本协议未授予您对此类内容的任何权利。

  • 备选方案 12.1 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 附件五 投标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表 致: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我单位参加了贵方招标项目 ,在此我方说明, 请按下表账户信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 非关联方 客户四 2,993.43 1.18

  • 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本的合意) 市及び優先交渉権者構成員は,優先交渉権者が,募集要項等に定める手続により, SPC を設立し,SPC をして本事業を実施せしめる者として選定されたことを確認する。

  • 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的董监高情况

  • 认购价格 本次向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决议的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为 4.2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1)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认购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3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