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託管風險 Clause in Contracts

託管風險. 在當地市場可委任副託管人以保管在有關市場的資產。如果附屬基金投資於託管及╱或結算系統尚未發展成熟的市場,該附屬基金的資產可能會面對託管風險。若存管處或副託管人破產、疏忽、蓄意行為不當或涉及欺詐活動,附屬基金或會無法取回以託管方式持有的全部或部份投資。在該等情況下,附屬基金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才能收回甚至無法收回部份資產(在追溯應用法律及欺詐或業權登記不當等極端情況下),這可能導致附屬基金蒙受重大虧損,因而對投資者在該附屬基金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託管風險可能適用於資產及抵押品。

Appears in 4 contracts

Samples: 相關附屬基金的主要變更摘要, 附屬基金股份, 相關附屬基金的主要變更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