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建築物之建號 样本条款

設置建築物之建號. (設置之不動產為建築物屋頂者須附)
設置建築物之建號. (設置之不動產為建築物屋頂者須附) 設置面積。 其他經甲方認為應載明之事項。 乙方所申請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規劃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及工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運轉、維護、安全管理、損壞修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設置場址範圍內的防漏措施及稅捐等一切事項,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乙方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需評估設置場址範圍內是否有漏水情事的可能,若有則乙方需進行防漏措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完成後,設置場址範圍內若有漏水的情事發生,且為歸咎於承租廠商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要求: 太陽光電模組: 使用的太陽光電模組產品須全數符合經濟部標檢局「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自願性產品驗證及通過「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工廠檢查特定規範」。 支撐架與連結組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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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建築物之建號. 設置之不動產為建築物屋頂者須附)。 其他經甲方認為應載明之事項。
設置建築物之建號. (設置之不動產為建築物屋頂者須附) 設置面積。 其他經甲方認為應載明之事項。 乙方所申請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規劃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及工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運轉、維護、安全管理、損壞修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設置場址範圍內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相關的防漏措施,如可歸責乙方時,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要求: 太陽光電模組: 使用的太陽光電模組產品須全數符合經濟部標檢局「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自願性產品驗證及通過「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工廠檢查特定規範」。 支撐架與連結組件設計:
設置建築物之建號. (設置之不動產為建築物屋頂者須附) 設置面積。 其他經甲方認為應載明之事項。 乙方所申請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規劃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及工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運轉、維護、安全管理、損壞修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設置場址範圍內的防漏措施及稅捐等一切事項,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乙方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需評估設置場址範圍內是否有漏水情事的可能,若有則乙方需進行防漏措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完成後,設置場址範圍內若有漏水的情事發生,且為歸咎於承租廠商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乙方提送之租賃標的清冊應明確載明使用土地供作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範圍,乙方應採高架式架設太陽光電設備,其淨高應高於2公尺(依機關需求設定,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得免請領雜項執照。),其下空間供作甲方停車、運動及集合場地等使用,支撐構件(柱)之淨跨距不得少於2公尺(依機關需求設定),且與女兒牆距離需維持2公尺以上之路幅。高架設施應於架設太陽光電設備前完成,並由乙方於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實施維護。 乙方如因設置台灣電力公司配電場所需要,需於同營區土地範圍架設配電設備,應由乙方出具無法於其他土地設置配電場所之文件,並載明係配合行政院「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請甲方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3點第2款公用事業需要,就配電場所以逕予出租方式出租予乙方。倘經甲方評估乙方所提配電場所不影響營區正常使用,由甲方納入與乙方之契約內辦理修訂,並得以附約方式辦理,由甲方併同太陽光電標租案租金收取,租金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元/㎡)乘以百分之五乘以租用面積(㎡)計算。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要求: 太陽光電模組: 使用的太陽光電模組產品須全數符合經濟部標檢局「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自願性產品驗證及通過「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工廠檢查特定規範」。 支撐架與連結組件設計:
設置建築物之建號. (設置之不動產為建築物屋頂者須附) 設置面積。 其他經甲方認為應載明之事項。 乙方所申請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規劃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及工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運轉、維護、安全管理、損壞修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設置場址範圍內的防漏措施及稅捐等一切事項,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乙方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需評估設置場址範圍內是否有漏水情事的可能,若有則乙方需進行防漏措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完成後,設置場址範圍內若有漏水的情事發生,且為歸咎於承租廠商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本案於設置及租賃期間,依政府法規及台電相關規定所衍生相關稅金、規費等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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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 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30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回覆知客戶。

  •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满足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查要求。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 信託管理費 (1) 報酬標準:年費率0.2%。 (2) 計算方法:就每筆信託本金,分別依其實際持有期間,乘上年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應由客戶給付 貴行,並於客戶要求贖回時,授權 貴行逕自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但依前述計算方式所取得之費用未達 貴行規定最低收費標準時,則以最低收費標準扣收。 (4) 最低收費標準: A. 國內基金新臺幣計價:新臺幣100元。

  • 合作模式 根据项目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双方采取项目定制合作模式,针对具体项目,双方同意彼此为对方提供优惠的合作条件,以促进项目的良性运作。在双方就具体的合作项目及合作内容和方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当一方了解到有适合另一方发展的机会或适合的资源,应主动推荐给另一方,并在双方进一步沟通的合作框架内帮助对方发展项目。

  • 用語 説明 う 運行不能 正常な運行ができなくなることをいいます。ただし、運行することにつき、物理的な危険を伴うものをいい、情報の流布 (注)のみに起因するものを除きます。

  • 收益分配 指管理人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1元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将大于1元部分的收益进行全部或部分分配的行为。

  • 乙方义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 填表说明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