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方式. 4.2.1 評選過程中,如有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應提交選委員會議決或依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並列入會議紀錄。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評選委員會決議之。 評選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做下列決議: 4.2.1.1 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4.2.1.2 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4.2.1.3 無法評定入圍投標人。 4.2.2 各出席評選委員給予各資格合格投標人之評選項目合計分數,並按高低分排列序位,最高分排序為「1」、次高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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