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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諾事項 样本条款

甲方承諾事項. 甲方承諾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本標的之現狀點交及地上權設定登記。
甲方承諾事項. 4.4.1 甲方應依投資契約規定將本計畫之土地、地上建物及相關設施等交付予乙方使用。 4.4.2 提供單一窗口 為便利乙方與甲方行文往來、交涉所有與本計畫有關之業務,甲方將指定一單位協助乙方進行與其他府內單位之業務溝通,人員異動時本業務應列為移交事項。
甲方承諾事項. 5.4.1 營運標的物之交付 甲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將本案之土地等,依現狀點交予乙方。 5.4.2 提供單一窗口 為便利乙方與甲方行文往來、交涉所有與本案有關之業務,甲方將指定一單位協助乙方進行與其他府內單位之業務溝通,人員異動時本業務應列為移交事項。
甲方承諾事項. 5.4.1 甲方將於設定地上權契約簽訂日之次日起90日內辦理用地點交,並於點交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由雙方指派代表辦理現場會勘,甲方並應出具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及辦理實地現況點交,經乙方確認無誤後簽收。 5.4.2 投資契約簽訂後,於乙方請照前,甲方將委請工務局出具管理部分(經貿段五小段9地號其餘部分)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甲方承諾事項. 5.4.1 營運標的物之交付 5.4.2 提供單一窗口 為便利乙方與甲方行文往來、交涉所有與本案有關之業務,甲方將指定一單位協助乙方進行與其他府內單位之業務溝通,人員異動時本業務應列為移交事項。
甲方承諾事項. 4.4.1 甲方指定單一窗口協助乙方進行與甲方各單位之業務溝通,俾乙方與甲方交涉所有與本案有關之業務。 4.4.2 甲方應依「第 6.4 條」之約定辦理用地交付及營運資產點交。 4.4.3 甲方應依第壹冊第三部操作營運條款之規定,自營運開始日起交付可處理廢棄物。
甲方承諾事項. 4.4.1. 為便利工作執行,甲方應指定一專責單位負責與乙方行文往來、交涉所有與本計畫有關之業務溝通。 4.4.2. 甲方應將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建築設施及設備等,依本契約所 約定方式交付乙方使用。 4.4.3. 甲方將提供其所持有本計劃範圍內各相關單位先期研究之地熱發電資料予乙方。 4.4.4. 甲方承諾於乙方營運後 3 年內,於本計畫範圍內將僅開放乙方一家廠商經營地熱發電,惟乙方如於營運後 3 年內,未提出擴大發電量(超過 3MW 以上發電容量)計畫,甲方得另行開放其他廠商於本計畫範圍內經營電廠,乙方必須依據配合甲方指示與其他廠商共享本計畫範圍內之地熱、回注井等資源,其中若屬乙方設入成本所取得之權利(如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與乙方興建範圍之資產,使用廠商應支付乙方合理之權利金,至於合理之權利金由兩方自行協商處理。
甲方承諾事項. 5.4.1 甲方應依第 7.3 條規定辦理營運資產之點交,資產清冊應載明資產 項目、數量及使用現況(詳如附件 1、2、3)
甲方承諾事項. 5.4.1 營運管理標的物與設施點交 甲方至遲應於完成前期之「臺中市豐洲堤防公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擴建整建營運移轉契約」屆滿時或提前終止時之移轉後 30 日內,將本案所需用地、建物及其設施(包括財產及物品)(以下統稱資產)列冊,並依使用現況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完成點交乙方。資產清冊應載明資產項目、數項及使用現況(詳如附件三資產清冊)。 5.4.2 甲方繳付本案用地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甲方承諾事項. 5.4.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點交,並於指定點交日將用地及地上物依現況點交乙方。 5.4.2 本計畫用地範圍內既有地上物,乙方提出經甲方同意之新建計畫設計圖說之日起,甲方應於同意後 180 日內完成報廢程序供乙方進行拆除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