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上限 样本条款

计划上限. 15.1 本计划最大上限应为受托人根据本计划第 8.1 条使用公司提供的不超过港币 7 亿元的资金通过市场内交易方式以现行市场价格购买的最大数量的 H 股股票。公司不得作出任何进一步的授予,导致根据本计划作出的所有授予涉及的 H 股总数(不包括根据本计划被取消的授予股份)在未经股东批准的前提下超过本计划上限。 15.2 本计划项下向任一位选定参与者授予的未归属股票总数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H 股总股数的 1%。
计划上限. ‌ 15.1 计划上限应为根据计划可授予的H股数目上限。本公司不得进行进一步授予以致已授予H股总数超出于有关授予日期已发行H股总数百分之三(3%)(「计划上限」)。 15.2 本公司不得作出任何进一步的奖励授予,以致根据计划作出的所有授予涉及的H股总数(不包括根据计划已没收、注销或失效的受限制股份单位)超过计划上限。
计划上限. 15.1 计划各奖励池的最大上限应为受托人根据本计划第8.1条使用公司提供的资金通过市场内交易方式以现行市场价格购买的最大数量的H股股票,其现金价值为四(4)个奖励池,分别为10亿港元、15亿港元、20亿港元及30亿港元(「计划上限」)。
计划上限. 15.1 计划上限应为根据计划可授予的 H 股数目上限。本公司不得进行进一步授予以致已授予 H 股总数超出于有关授予日期已发行 H 股总数百分之一(1%)(「计划上限」)。 15.2 本公司不得作出任何进一步的奬励授予,以致根据计划作出的所有授予涉及的 H 股总数(不包括根据计划已没收、注销或失效的受限制股份单位)超过计划上限。 15.3 计划项下向一名选定参与者授予但仍未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总数应不超过于相关授出日期已发行H 股总数的千分之一(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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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分办法 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 立契約書人 機 關:客家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主任委員 李永得 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電 話:(02)89956988 廠 商:代 表 人:統 一 編號: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

  • 计划工期 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为准。

  • 特別高圧 標準電圧 20,000 ボルト以上の電圧をいいます。

  •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事業契約書 (案) 8 7 公租公課の負担

  • 派駐勞工(指受廠商僱用,派駐於機關工作場所,依廠商指示完成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權益保障 由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 (1) 廠商如僱用原派駐於機關之派駐勞工,並指派繼續在該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應溯自該派駐勞工在機關提供勞務之第一日併計該派駐勞工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派駐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復職後繼續派駐於同機關,除留職停薪期間外,依前揭約定併計特別休假。 (2) 派駐勞工薪資採固定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按月計酬。每月薪資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詳標價明細表。不得少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在機關提供服務期間如不足 1 個月,以每月薪資除以當月日曆天數後,按實際工作日數 (含期間之休息日及例假日)比例核算。 □按日計酬。每日薪資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詳標價明細表。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少於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每小時基本工資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按時計酬。每小時薪資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詳標價明細表。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每小時基本工資額)。 (3) 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4) 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應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5) 廠商不得因派駐勞工提出申訴(含性騷擾)或協助他人申訴(含性騷擾),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6) 其他:

  •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