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息周期 样本条款

计息周期. 单笔贷款从贷款本金发放之日起开始计息,至贷款清偿后停止计息。
计息周期. 指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一个起息日起至下一 个起息日前一个自然日止 证券登记机构、中证登 指 本期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交易日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本期发行 指 本期债券的公开发行 《管理办法》 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债券持有人 指 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其他 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 指 《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指 《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指 《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项账户及 资金监管协议》 《承销协议》 指 《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董事 指 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股东会 指 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股东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资产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信建投证券、牵头主 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会计机构、众 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联合律师 事务所 指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 财务顾问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监管人、监管人、上 海银行浦西分行 指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 上海新世纪、评级机构 指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工作日 指 上海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法定节假 日和/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 息日) 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银行、中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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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签 订 地: 甲方(采购人): 住所地: 乙方(中标人): 住 所 地: 乙方于 20 年 月 日参加了 (采购代理机构) 组织的“ (项目名称及项 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乙方为 (包及包名称) 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

  •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 工程範圍內地上(下)物拆遷作業協調事項 機關供給材料或機具之供應協調事項。

  • 秘密保持義務 甲および乙は、本契約の内容及び本契約の履行に当たって知りえた当事者の機密情報(各当事者が「機密」であることを口頭または書面で示した情報をいう)について、第三者に対して開示しないものとする。ただし、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はない。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其他补充事宜 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关联交易”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意见 (1)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 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对于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当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详细说明其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并就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表核查意见。” (2) 对关联交易的核查与意见 1)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 解 説 指定法人が前条の改善命令に違反した場合には、主務大臣は指定の取消し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旨を定めるものである。

  • 適 用 (1) 当社が、ガス事業法第2 条第5 項に規定される最終保障供給(以下「最終保障供給」といいます。)を行う場合のガスの料金(以下「料金」といいます。)その他の供給条件は、この最終保障供給約款(以下「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といいます。)によります。なお、最終保障供給とは、当社を含むいずれのガス小売事業者ともガスの小売供給契約についての交渉が成立しないお客さま等に対し、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に基づき当社がガスを小売供給することをいいます。 (2) 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は、別表第1の供給区域に適用いたします。 (3) 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に定めのない細目的事項は、必要に応じて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の趣旨に則り、その都度お客さまと当社との協議によって定めます。

  • 地 点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竞争性谈判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