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认购原则. 标准厂房安置实行“早搬迁先认购”的原则,安置认购具体方案安置时另行制定。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搬迁腾空顺序号为“并列第一”。标准厂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认购,然后由“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实际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标准厂房房源中认购。
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购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已经是推广代销机构的客户。
2、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初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每次参与 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3、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认购份额达到最高募集规模,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推广期,并按照“末日渠道比例配售+先到先得”的方式对集合计划认购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并确定委托人的实际有效认购份额,具体方式见《说明书》。
4、 委托人在认购申请时一旦完成资金交付,则认购申请不能撤消。
认购原则. (1)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认购原则.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认购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投资者在认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正确填写拟认购基金份额的代码。
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认购本基金,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