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数量及金额 样本条款

认购数量及金额. 认购人本次认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 万元(含本数),认购数量不 超过 19,255,455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认购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若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事项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数量及金额.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45,276,380.00 元,乙方同意以 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数量为 191,239,000 股。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乙方认购金额=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认购数量及金额. 乙方同意以现金出资不低于 3,000 万元且不超过 5,000 万元,按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普通股。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结果保留至个位数并向下取整)。如果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认购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认购数量=认购金额÷调整后发行价格(结果保留至个位数并向下取整)。 新胜达投资的具体认购数量及金额将在本协议确定的乙方的认购数量及金额范围内由新胜达投资自行确定。
认购数量及金额. 2.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291,421,794 股。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91,421,794 股,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含本数),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389,658,710.80 元(含本数)。
认购数量及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即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 246,629,815 股(含本数),发行人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若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范围内,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发行对象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认购方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比例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 39.59%,且不高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 60%。在前述认购范围内,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视市场情况与认购方协商确定其最终的认 购股份数量。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 或发行人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等情形予以调减的,则认购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调减。发行人及认购人双方同意,若发生上述调减情形,待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人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根据本协议约定最终确定后,发行人及认购人双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认购数量及金额. 3.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即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 216,010,279 股 (含本数),甲方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为准,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审批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Related to 认购数量及金额

  • 认购数量 乙方拟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987.00万股(含本数),认购金额为不超过34,910.19万元(含本数)。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前述股票。若本次认购的股票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本次发行核准要求予以调减,导致发行股数不足本协议约定数量的,则乙方认购金额及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东方通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在调整后,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股票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舍去小数部分取整数。

  •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 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 招标范围 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中所列项目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 详细技术规范及报价要求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