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样本条款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1、 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2、 认购方式和支付方式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公司已分别与陆永、复星瑞哲(代表其拟设立的有限公司)、中植金控(代表其拟设立的有限公司)、东方创投、海尔创投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1 年 9 月 28 日,财金资本、智慧齐鲁与华成智云、娄健、赵顺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华成智云拟以 3.50 元/股的价格向财金资本、智慧 齐鲁定向发行不超过 28,000,000 股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1 年 1 月 15 日,山东经达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每家有限合伙企业均以 2.59 元/股的价格 认购天安财险 887,595,463 股股份,认购对价均为 2,298,872,249.17 元。本次增资价格系以中联评估出具的•估值报告‣记载的估值结果为依据,经天安财险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各方协商确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该等协议将从其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1、 上市公司与共生基金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交易的同时,三维丝向不超过 5 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2015 年 9 月 1 日,三维丝与共生基金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时间、支付方式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 二〇一七年一月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4 年6 月14 日,华纳至臻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签订主体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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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 保密协议 甲方: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完整协议 乙方在正保会计网校网站上公布的招生方案及网站的注册服务条款是本协议的补充,惟该等招生方案及网站注册服务条款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的,则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 投标无效的情形 详见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招标文件其他投标无效条款。

  • 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联合体协议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 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4.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用条款33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长 注册资金:11,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00 号 经营范围:提供经济和科技方面的信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出版 《高管信息》(限本公司内设机构期刊编辑部出版,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出版《金融世界》(限本公司内设 机构期刊编辑部出版,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与中经社不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