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资金的交付 样本条款

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从委托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以现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作为优先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如为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的资金,可以从金融机构的特定银行账户划付。 (2) 委托人如果通过代理推介机构认购信托单位,并且推介机构依法开立了用于接收认购资金的特定银行账户,委托人应从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该特定银行账户。
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受托人开立如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即保管账户)作为接收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账 号:0150030000000012 2、 委托人应于信托合同签署后【10】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为前提)将其在信托合同项下委托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前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 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在前项约定的期限内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注明:“XX(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认购【江苏信托•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 XX 万份”。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付款账户须与其在 本合同项下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认购。
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保管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不可撤销。委托人应从其本人或本单位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划转认购资金款项。
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认购资金的交付. 资产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的委托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产品名称。 本计划募集和清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439069668894 开 户 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一部 资产委托人的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计划财产。在计划成立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计划财产,托管人也不得接受管理人任何划款指令对计划财产进行划拨。资产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认购资金的完整性不负实质性审查责任。
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认购资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采取下述方式: 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在银行转账申请的备注中注明:“XX 认购陕国投·乐歌股份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受托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户 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账 号:955107880000111 信托资金转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信托计划利益。 (2) 优先委托人缴付认购资金流程如下:
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认购资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采取下述方式之一: (1) 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认购账户的,委托人应在银行转账申请的备注中注明:“xx 认购怡亚通员工持股一期”; (2)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第三方金融机构指定账户,再由该第三方金融机构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划付至认购账户。 受托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认购账户。户 名: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账 号: 如果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开放日认购成功,则受托人应当在成立日或开放日前(含当日)将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内的资金划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若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则无需划转)。信托资金转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自信托计划成立日或相应的开放日起开始计算信托利益。
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认购资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采取下述方式之一: (1) 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认购账户的,委托人应在银行转账申请的备注中注明:“xx 认购优粤 33 号 2 期 信托”; (2)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第三方金融机构指定账户,再由该第三方金融机构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划付至认购账户。 受托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认购账户。户 名: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珠海华润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账 号:311301008151500204 如果信托计划成立或开放日认购成功,则受托人应当在成立日或开放日前(含当日)将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内的资金划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若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则无需划转)。信托资金转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自信托计划成立日或相应的开放日起开始计算信托利益。
认购资金的交付. 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资产委托人应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本合同指定的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资产委托人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本计划募集和清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439069668894 开 户 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一部 资产委托人的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计划财产。在计划成立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计划财产,托管人也不得接受管理人 任何划款指令对计划财产进行划拨。资产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认购资金的完 整性不负实质性审查责任。
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受托人开立如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或 “信托财产专户”)作为接收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账 号: 2、 委托人应于信托合同签署后十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为前提)将其在信托合同项下委托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前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 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在前项规定的期限内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