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费 样本条款

许可费. 被许可方就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专利相关许可向许可方支付许可费为 1,000 万美元(被许 可方亦应承担根据新加坡法律对许可费征收的或由新加坡税务机关征收的任何预提税、增值税、货物和服务税(GST)或其他间接税种(如有))。许可费和等于许可费金额百分之九(9%)的货物和服务税(GST)金额应在签署日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许可方指定的银行账 户。
许可费. 作为飞利浦(中国)许可公司使用“Tasy 软件”源代码及其全套文档的对价,公司还应向飞利浦(中国)支付共计人民币 1.5 亿元的许可费,分期支付。 1、 在协议转让交易交割之日起三十(30)日内,公司应向飞利浦(中国)
许可费. 被许可方支付的许可费应包括许可产品、许可服务以及许可产品的替换零件和部件(或可行替代品)的全部“总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一(1%)。被许可方应在《品牌许可协议》期限内每个日历月结束后的十五(15)天内向许可方支付持续的费用。‌
许可费. 年度许可:被许可方应在购买时支付适用的年度许可费,该费用涵盖在初始期限内购买许可软件的年度许可。初始期限或任何后续续费期限到期后,被许可方应支付续期时适用的续费。
许可费. 6.1 作为对德思维科授予许可的对价,被许可方必须支付许可费。被许可方必须在到期日前支付所有费用。未能在到期日支付费用,将导致按本《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授予的未付费许可立即终止。 6.2 被许可方将支付所有费用,扣除任何适用的预扣税。德思维科将与被许可方合作,以免除任何预扣税(如有豁免或降低预扣税率的条约)。如果德思维科符合免税或降低协定预扣税的资格,德思维科将提供合理的书面证明。被许可方将向德 思维科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已向有关当局支付了预扣或减免税。
许可费. 在本协议约定的许可期限内,公司无需就本协议项下商标许可向国美品牌管理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许可费. 作为授权权利的对价,唐德将向 Talpa 全球支付六千万美元($60,000,000)的总金额(以下简称“初始期限许可费”),并且,如果唐德行使延期选择,唐德将向 Talpa 全球支付六千万美元($60,000,000)的额外金额(以下简称“延期期限许可费”)(以下统称为“许可费”)。许可费为分期支付。
许可费. 根据协议约定,在考虑向中国大陆授予产品排他性许可时,珍宝岛将按照以下里程碑向 BE 支付注射用达托霉素(500mg)许可费 10 万美元: (1) 里程碑 I-双方签署协议并由 BE 将注册资料移交给珍宝岛后,收取许可费的 30%; (2) 里程碑 II-成功向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提交注册资料后需支付许可费的 30%; (3) 里程碑 III-收到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的上市批准/注册批准后,应支付 40%的许可费用。
许可费.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互相免除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费且免责使用,少数需要缴纳许可费的特殊情形,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许可费. XLCC 应向东方电缆支付源自关于许可费产品的所有 收入许可费(许可费产品:指 XLCC 及其关联方制造或开发的,使用或包含了东方电缆授权的知识产权的产品),许可费自 XLCC 或其关联方在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基础上向市场上客户出售许可费产品的首日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