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人的违约 样本条款

设计人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 (1) 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 (2)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3) 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4) 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 (5)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6)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 第3.4.1 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 (7) 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8)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9)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0)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11)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 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设计人的违约. (1) 设计人私自将设计任务转包或分包的,委托人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设计 人应按照合同总价 50%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 设计人未按照国家相关部委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或未根据现有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商、供应商的,设计人向委托人承担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3) 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设计各阶段成果文件的(委托人原因延长期限的除外),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以及金额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延期超过 30 天时,委托人可以终止合同。 (4) 因设计人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错误或缺陷以及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的,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设计外,委托人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有权向设计人提出要求设计人承担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 未经委托人同意,设计人不得私自更换投标书中承诺的主要人员。违反本款规定时,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 若设计人实际投入到本合同工程的后续服务人员低于投标书承诺的,委托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的规定计扣合同费用,直至终止合同。 (7) 委托人将建立履约评价体系,并定期对设计人投入到本合同工程的人员进行考核,如果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则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的 7 天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被换人员的岗位按专用条款 7.2(3)约定的标准计扣设计人违约金,拒绝被更换人员参与委托人其他项目的设计工作。 (8) 设计人应赔偿因设计图纸错、漏、碰、缺问题所引发的施工返工费、误工费,处理原则如下: a.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纸经设计人审核后仍存在错、漏、碰、缺带来的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加,以至超出总投资计划或限额设计指标,如设计变更未对施工工期造成影响的,按超额部分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0.5%支付违约金,如设计变更对施工工期造成影响的,按超额部分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1%支付违约金。除外,设计 人还应对施工图纸的修改或调整进行审核,以保证工程总费用控制在总投资计划内或限额设计指标内。 b. 若因本条第(8)项所列原因,对委托人造成返工费、误工费或其他损失超过本项目的成本控制目标的 3%以上的,设计人还应就上述损失向委托人就超出部分的 10%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 5%。经施工监理单位和委托人确认后,在设计 人合同费用中扣除。 (9) 由于设计人的原因造成施工图预算超过投资批复的目标成本,委托人有权计扣超出批复建筑安装工程费部分的 1%的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费用的 20%。 (10) 设计人违约的事实确认后,设计人的违约金应在委托人支付当期工程进度前,以现金方式向委托人缴纳。若设计人未在前述时限内缴纳,委托人有权直接在当期应 付工程款支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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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和浙江省标准、国家强制性规范、 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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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入例 実労時間」欄は,従事者ごとに実労時間の合計記入し,その下の段に,深夜勤務を行なった時間数を括弧書きで記入すること。ただし,深夜勤務時間帯は 22 時から 5 時までとする。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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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