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人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 (1) 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 (2)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3) 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4) 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 (5)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6)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 第3.4.1 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 (7) 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8)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9)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0)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11)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 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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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
(1) 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
(2)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设计人未按照国家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3) 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4) 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在收到发包人或初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
(5)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6)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
第3.4.1 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
(7) 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与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8)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9)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0)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11)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 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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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
(1) 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
(2)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设计人未按照国家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3) 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4) 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
(5)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6)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
第3.4.1 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
(7) 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与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8)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9)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0)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11)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 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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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
(1) 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
(2)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3) 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4) 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
(5)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6)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
第3.4.1 第 3.4.1 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
(7) 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8)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9)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0)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11)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 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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