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书. 除非有明显错误,否则本行就任何应付或应收款项而发出的证明书具决定性。
证明书. 香港服务提供者将本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 1 项和第 2项规定的文件资料、法定声明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简称工业贸易署)审核。工业贸易署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政府部门、法定机构或独立专业机构(人士)作出核实证明。
证明书. 10.1 除非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不论一般或任何特定情况,不得签发任何证明书,在本契约中所有对证明书签发的提述应作相应解释。所签发的任何证明书应采用附表 2所载形式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不时议定的其他形式。每份证明书应带有序列号,指明持有人名称以及证明书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数量及类别。证明书可代表任何零碎基金份额或任何其他面值的基金份额。
10.2 在根据第4.6条分拆基金份额时,受托人应要求每个相关持有人(持有人应受相应约束)交付其证明书以便背书或列印因该等分拆所产生的基金份额数量,或向或促使向该等持有人发送(风险由持有人承担)代表该持有人有权因该等分拆享有的额外基金份额数目的证明书,并在相关子基金持有人名册中作出适当的记录。
10.3 证明书应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并由获授权的签字人代表受托人签字,或以受托人认可 的其他方式签字,该等签字应为亲笔签字、传真或受托人控制下的机械方式作出的签字。未经如此签字,任何证明书均无效力。如此签字的证明书应有效及具有约束力,不论受 托人或作为受托人的获授权签字人在证明书签字的任何人士是否已不再为受托人或(视 乎情况而定)不再获得如此授权。
10.4 证明书应仅在收到就发行相关基金份额应收的现金付款或投资交付及任何适用于交付本契约下的证明书的条件满足后签发。受托人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以确保在收到认购 /申购款项之前不会发行基金份额的证明书。
10.5 在不抵触本契约条文以及受托人不时制定的任何规定的前提下,持有人有权随时交出其任何或所有证明书(若有),以换取其可能要求的代表相同类别的同一总数基金份额的一或多个获认可面值证明书。在任何该等交换可执行前,持有人应将待交换证明书交予 基金登记机构注销,并向基金登记机构支付根据本契约就签发新证明书应付的所有款项 (若有)。
10.6 在转让、转换或赎回基金份额时,与被转让、转换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有关的证明书(若有)应向基金登记机构出示,以便背书或注销;若要求,有关原始证明书所代表但未转让、转换或赎回的任何基金份额的余额证明书应在与转让、转换或赎回有关的所有应付款项全额支付以及基金登记机构可能要求的任何文件或其他信息提供之后签发。
10.7 在根据本第10条的任何规定签发任何证明书前,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可要求持有人就如此发行的每份证明书向其支付不超过指定费用的费用以及等于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招致的开支的金额。
10.8 若证明书残损或污损或遗失、被盗或销毁,受托人可应该证明书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的请求,向该持有人签发代表同一类别相同总数基金份额的新证明书,以代替原始证明书,但在持有人已满足以下条件前,不得发行新证明书:
(A) 已向受托人及/或基金登记机构提供令其信纳的关于原始证明书已遗失、被盗或销毁的证据,若为残损或污损,则出示及提交残损或污损的证明书以便注销;
(B) 支付与调查相关事实有关的所有费用以及根据第10.7条应付的任何款项;及
(C) 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或基金登记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或基金登记机构可能要求的赔偿(若有)。
10.9 在基金份额转让、转换或赎回或任何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时,在相关持有人已遵循第 10.8条所述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豁免持有人出具已遗失、被盗或损毁的证明书。
10.10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均不会因基于诚信原则根据第10.8和10.9条的规定采取的任何行动招致任何责任。
证明书.
15.1 所有基金份额均为记名形式。
15.2 除非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另有约定,否则不会发出任何证明书,而本契约中对证明书的所有提述均须据此解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决定就基金份额发出任何证明书,则证明书须以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书面同意的形式及条款(包括更换证明书)发出。
证明书. 6.1 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不得签发证明书,而本契约内对签发一份或多份证明书的所有提述均须据此解释。证明书的格式须为登记形式,且应为附表 2 列明的格式或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不时约定的其他格式。每份证明书须载有一个序列号,并须指明证明书所代表份额的数量和类别以及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6.2 如果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且管理人或受托人须至少提前二十一天向各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时间决定任何类别的每个份额须拆分为两个或以上的份额(因此每个相关份额须相应地予以拆分),受托人须立即要求各相关份额持有人(其应受到相应的约束)交回其证明书,背书或列明因该拆分而代表的份额数量,或由该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风险向其发送或促 使向其发送一份或多份证明书,代表由于该拆分其有权获得的额外份额数量。在份额持有人名册上须做出适当的记录。
6.3 6.3.1 证明书可代表某个份额的任何部分或各份额的任何其他面额。
证明书. 证明书的格式
19.1 证明书(如有)应采用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不时协定的格式。证明书的内容
证明书. 澳门服务提供者将本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及声明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审核。经济局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政府部门、机构或独立专业机构(人士)作出核实证明。5经济局认为符合本附件规定的澳门服务提供者标准的,向其出具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及格式由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磋商确定。
证明书. 6.1 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后方会发行证明书,且本契约中有关发行证明书的所有提述均按此理解。证明书应为记名形式,并以附表 2 所载格式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能不时同意的其他格式发行。每张证明书均附带一个编号,并列明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目和类别以及持有人姓名/名称。
6.2 如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于任何时间(且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向各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二十一日事先通知后)决定将任何类别各基金份额分拆为两个或以上基金份额(据此各有关基金份额将相应分拆),则受托人应立即要求各相关持有人(因此有责任)交回代表因上述分拆产生的相关数目基金份额的证明书以作背书或盖章,或向各有关持有人寄发或促使寄发代表其因分拆所享有相关数目额外基金份额的证明书(邮误风险由持有人自行承担),并在持有人名册妥善登记。
6.3 6.3.1 证明书可能代表任何零碎基金份额或任何其他面值的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