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工作程序 样本条款
评审工作程序.
19.1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符合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1.1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1.2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 符合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 未按第11.2(11)-(15)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3)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 产品交货时间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投标总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或者最高限价的;
(6) 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7) 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8) 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9) 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又不按19.1.1进行确认的;
(10) 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1)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9.1.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
19.1.1 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19.2 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8),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9.3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9.4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9.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 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9.6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评审工作程序. 25.1 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组建资格审查组。资格审查组由3人组成,成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派。资格审查组参照法律法规和参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资格性进行审查。
25.2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5.3 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从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评审工作,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向采购人以评审报告方式推荐本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25.4 在评审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变更。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5.5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5.6 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问题的,其投标有可能因不完整,导致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评审工作程序. 22.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2.2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2.3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评审工作程序. 25.1 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组建资格审查组。资格审查组由3人组成,成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派。资格审查组参照法律法规和参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资格性进行审查。
25.2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评审工作程序. 18.1 资格审查:评标前,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符合性评审(见附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