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及仲裁. 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江教传媒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含潜在)的金额 在 2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教传媒签署《江西教育期刊出版基地工程土建施工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中恒建设集团承接江教传媒位于红谷滩新区中央商务区碟子湖大道以东、规划路以南 B-13-1-①部分地块的土建施工项目,2020 年 12 月 23 日,双方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20 年 7 月 15 日,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江教传媒报送结算书及附件,结算书的金 额为 7,790.01 万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教传媒已支付工程款 5,646.93 万元,由于江教传媒对结算书金额存在争议,江教传媒暂未支付剩余款项。 2023 年 4 月 12 日,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 求仲裁委裁决江教传媒支付剩余工程款 2,143.08 万元及利息 296.79 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诉讼及仲裁. 根 据 江 苏 恒 义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信 用 中 国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xxxx://xxx.xxxx.xxx.xx/,下同)、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12309 中国检察网(网址:xxxxx://xxx.00000.xxx.xx/)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情况未发生变化。
诉讼及仲裁.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 (xxxx://xxx.xxxxxxxx.xxx.xx/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index.html)、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shixinchaxu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 询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shixin/)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人民法院公告网(xxxxx://xxxxxx.xxxxx.xxx.xx/)、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xxxxx://xxx.00000.xxx.xx/)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的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境内子公司均不存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截至各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截止日,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境外子公司均不存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案件。
诉讼及仲裁. 根据长电先进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search/)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电先进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诉讼及仲裁. 根据江苏恒义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 http://zxgk.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如下: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案件状态 已和解,恒 1 恒义轻合金 华人运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及模具费共计 8,209,159.21 元 义轻合金已向仲裁机构 递交撤回仲 裁的申请 已和解,江 2 江苏恒义 华人运通(江苏)动力电池系统有限 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 1,197,894.47 元 苏恒义已向仲裁机构递 交撤回仲裁 的申请 上述仲裁案件系江苏恒义或其控股子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作为申请人提出,不会对江苏恒义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仲裁案件外,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