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谈判保证金 Clause in Contracts

谈判保证金. 3.7.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联合体形式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7.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7.1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3.7.3 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谈判保证金,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拒绝。 3.7.4 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与谈判项目的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3.7.6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谈判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谈判文件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缴纳代理服务费而成交供应商未缴纳的; (6) 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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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谈判保证金. 3.7.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联合体形式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0.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邀请书》标明的采购中心帐户名称,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足额提交谈判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银行保函方式等非现金方式单独提交,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当场确认后参加报价3.7.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7.1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10.2 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联合体任何一方提交的谈判保证金, 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7.3 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谈判保证金,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拒绝10.3 谈判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响应文件予以拒绝3.7.4 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与谈判项目的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10.5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7.6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谈判保证金可不予退还10.6 谈判保证金将由采购中心负责退还。 10.7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招、投标过程中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5) 谈判文件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缴纳代理服务费而成交供应商未缴纳的; (6) 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谈判文件规定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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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谈判文件

谈判保证金. 3.7.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联合体形式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4.1 本项目须在谈判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的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3.7.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7.1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14.2 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 (1) 电汇; (2) 银行转账; (3) 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3.7.3 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谈判保证金,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拒绝14.3 保证金以保函形式交纳的,供应商须按谈判文件附件 1 格式和内容开具保函,并将保函原件附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或随谈判响应文件同时递交,否则视为无效文件。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方均具有约束力3.7.4 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与谈判项目的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4.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 14.1 条的规定随附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予以拒绝3.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14.5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3.7.6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谈判保证金可不予退还14.6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按本须知第 32 条规定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退还。 14.7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并在 项目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予以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除因不可抗力外,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32 条规定签订合同(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谈判文件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缴纳代理服务费而成交供应商未缴纳的; (6) 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交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 30 条规定缴纳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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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谈判保证金. 3.7.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联合体形式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按供应商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联合体形式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7.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7.1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3.7.3 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谈判保证金,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拒绝建议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谈判保证金,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拒绝。 3.7.4 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与谈判项目的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谈判保证金的,除退还谈判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 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7.6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谈判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 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谈判文件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缴纳代理服务费而成交供应商未缴纳的; (6) 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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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mpetitive Negot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