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报价 样本条款

谈判报价. 11.1 本次采购采用总承包方式,因此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全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价格及相关税费,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装运费用、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等其他有关的所有费用。 11.2 采购人不接受备选的谈判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
谈判报价. 供应商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供应商的谈判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 供应商对报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供应商的风险。 谈判报价只允许一个报价,任何有可供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本项目谈判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一并考虑谈判报价。除合同约定的情况外,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执行期间要求予以价格调整。 谈判有效期 谈判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谈判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谈判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谈判而按无效谈判处理。 在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法律和谈判文件规定的责任。 需要延长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 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谈判失效。 响应文件格式和签署 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本谈判须知规定和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写,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谈判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响应文件纸张为A4,图纸(如有)可为A3或其他格式纸张 。 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正、副本都应编排目录,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在响应文件的适当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加盖供应商公章、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全名。 响应文件如有涂改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响应文件的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响应文件的密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响应文件的封面标记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谈判报价. 供应的货物与服务提交项目现场交货价。报价中需包括制造和装配标的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标的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产品税、销售税和其它税费; 报价明细表应包括标的物各组成部分的分项报价、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备件价格、安装调试费用、培训费用、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等;以便于采购方评审。 采购人有权选择分类报价中的部分报价作为计价标准。并签订合同。每份谈判应答文件的每种标的物(包括详细配置分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谈判应答文件中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供应商可对一个包(设备)或多个包(设备)进行谈判,须以包(设备)为单位对包(设备)中全部内容进行谈判,不得拆分,评审、授标以包(设备)为单位。 中标供应商负责送货上门(货物运输到指定实验室)、安装调试等,所有设备的安装及运行均要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标准,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用及安全责任由供应商负责。 供应商若有其它优惠条件,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对于进口货物的外贸代理由采购方指定的公司实施,在报价中应包含相应的外贸代理费用,费用标准按照货物报价的0.9%计算。
谈判报价. 14.1 谈判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内容包含谈判文件规定的货物,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术服务,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14.2 供应商要按报价表(统一格式)和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 14.3 供应商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货物,须折合人民币(包含进口环节税)计入总报价中。
谈判报价. 9.1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供应商所报单价须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总价以单价乘以数量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9.2 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所报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署。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第六章附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 9.3 为了方便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供应商可根据本须知 9.2 的规定将报价分成几部分,但不限制采购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 9.4 报价总价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均由供应商承担。 9.5 供应商应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技术需求书中的所有项目进行应答和报价,不得分拆只选择部分项目报价;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本项目分包或转包。 9.6 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供应商对本分包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选择性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谈判报价. 11.1 谈判报价包括谈判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谈判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供应商应按照本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竞争性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 供应商应根据本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谈判供应商的管理水平、谈判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谈判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谈判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谈判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谈判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但谈判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1.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谈判报价. 10.4.1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10.4.2 进口产品报价方式 进口货物谈判报价按美元(CIP 太原)核算,以“人民币”报价,包含进口环节所需的 全部相关费用,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产自境外的且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货物,采购方可提供海关免税证明手续。 10.4.3 报价人应认真填报“报价一览表”。 10.4.4 本次谈判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 10.4.5 报价货物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保险、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 10.4.6 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货物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 格由报价人自行设计。
谈判报价. 17.1 所有谈判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供应商的报价为交货地点交货价格,包括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厂家赠品、运抵指定交货地点费用、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服务费、售后服务、税金及其他所有费用的总和。 17.2 供应商要按报价一览表的内容填写。 17.3 对小型、微型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并同时提供证明材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认定意见或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提供的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没有提供证明材料的响应人将被视为不接受评标报价的扣 除,用原投标报价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没有提供证明材料的响应人将被视为不接受评标报价的扣除,用原投标报价参与评审。
谈判报价. ‌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用二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为谈判响应文件报价,第二轮报价在所有供应商分别谈判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现场书面报价,供应商可根据谈判情况给予让利优惠或报价保持不变,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成交价。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出业主公布的采购预算价的,将不能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人。
谈判报价. 1、 本项目需求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2、 谈判报价均以人民币为报价的货币单位。 3、 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且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授权人签署。 4、 谈判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开标一览表)内容与谈判文件中内容明细不一致的,以报价表(开标一览表)为准;谈判响应文件中涉及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