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纪律 样本条款

谈判纪律. 22.3.1 谈判过程是本次采购的重要环节,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合格供应商。 22.3.2 谈判小组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2.3.3 谈判期间,谈判小组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谈判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22.3.4 在对报价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对监管机构、采购人及谈判小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谈判资格。 22.3.5 为保证谈判的公正性,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与谈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在谈判工作结束后,凡与谈判情况有关的任何人,不得将谈判情况扩散出谈判小组成员以外。 22.3.6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采购人,严禁将谈判过程中的任何资料向供应商或其他单位提供。 22.3.7 谈判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2.3.8 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2.3.9 在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结果的任何活动,都可能导致谈判失败。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谈判纪律. (一) 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的要求自主编制响应文件,不得串通。
谈判纪律. 谈判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谈判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透露对竞争性谈判申 请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谈判有关的其它情况。
谈判纪律. 5.2.1 采购项目期间发出的文件及资料,响应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涂抹缺页、转借及复制,若违反规定除没收资料押金外,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2 响应人在谈判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或补充响应文件内容。 5.2.3 响应文件制定的标价、内容等是谈判小组评审的依据,响应人应对响应文件负全部责任。当成交后由于成交人的责任而发生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均由响应人自行负责,并不得提出调整原响应文件内已定的标价、工期、合同主要条款等响应文件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2.4 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准时到会。 5.2.5 参加谈判各方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纪,严守未公开的一切机密。 5.2.6 响应人在编制响应文件过程中,不得同其他响应人串通谈判,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公平竞争,如果有上述问题发生,一经查实,即被取消其谈判资格,若成交将取消成交资格,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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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纪律与保密事项 8.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8.2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8.3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8.4 获得本招标文件者,须履行本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项目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不得将招标文件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 8.5 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8.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小组披露。 8.7 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設備の賠償 お客さまが故意または過失によって、その需要場所内の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の電気工作物、電気機器その他の設備を損傷し、または亡失した場合は、その設備について次の金額を賠償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1) 修理可能の場合修理費 (2) 亡失または修理不可能の場合 帳簿価額と取替工費との合計額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工程設計、品質或數量變更之審核 廠商所提施工計畫、施工詳圖、品質計畫及預定進度表等之審核及管制。

  • 联合体协议书 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十二、项目组成人员一览表

  •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