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 样本条款
财产损害. 对下列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害”:
1. 由记名被保险人所有、租借或占用的财产,包括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个人,组织或实体为任何原因,包括为了预防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修理、更换、改进、恢复或维护该财产的成本或费用;
2. 记名被保险人出售、出让或废弃的房产(如果“财产损害”是由该房产的任何部分引起的);
3. 借予记名被保险人的财产;
4. 被保险人照管、保管或控制的个人财产。
财产损害. 对下列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害”:
1. 由记名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租借的财产,包括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机构或实体为任何原因,包括为了预防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修理、替换、加强、恢复或维护该财产的费用或开支;
2. 记名被保险人出售、出让或废弃的房产(如果“财产损害”是由该房产的任何部分引起的);
3. 借予记名被保险人的财产;
4. 被保险人照顾、保管或控制的个人财产。 如果上述第 2 项下的房产属于“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且从未被记名被保险人占有、租 赁或出租,则上述第 2 项不适用。 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3、4 项不适用于铁路侧线协议下应承担的责任。
财产损害. 是指任何有形财产的损坏或损毁,包括丧失使用功能及由此直接导致的后续性损失。
财产损害. 对下列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害”:
(1) 由记名被保险人所有、租借或占用的财产,包括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个人、组织或实体为任何原因,包括为了预防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修理、更换、改进、恢复或维护该财产的成本或费用;
(2) 记名被保险人出售、出让或废弃的房产(如果“财产损害”是由该房产的任何部分引起的);
(3) 借予记名被保险人的财产;
(4) 被保险人照管、保管或控制的个人财产。
(5) 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代表记名被保险人工作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在不动产特定部分进行工作,如果该“财产损害”是由本条所述的工作造成;或
(6) 由于“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对任何财产的特定部分错误操作而导致必须恢复、维修或更换该特定部分。
财产损害. 任何形式的财产损害,但由于被保险人疏于劝告、设计疏忽或忽视规范而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