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解除 样本条款

责任解除. 保险人可在任何时间向被保险人支付所适用的赔偿责任限额(扣除已由保险人或其代表支付的任何金额),或用以了结一次索赔或数次索赔的任何较少金额。一经赔偿后,保险人将不再对被保险人就同一索赔负有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并将解除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赔偿责任;但赔偿日之前经保险人同意由被保险人发生的调查和法律费用除外。 如果保险人有权就任何成本、收费、费用或其他款项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此项权利不因本条款而解除或改变。
责任解除. 经保险人同意由被保险人发生的调查和法律费用除外。 如果保险人有权就任何成本、收费、费用或其他款项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此项权利不因本条款而解除或改变。 以符合条款 7.2 和 7.3 的规定为前提,保险人有权但无义务在任何合理时间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但必须给予合理的通知时间。无论是保险人的检查权,还是检查本身,或是检查后完成的任何报告,都不能构成代表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或为了被保险人或其他人的利益而作出的任何确定或保证上述财产是安全的承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争议,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现行明细表中列明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现行明细表中未列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不会影响被保险人对受损害的第三者的责任。 本保险合同使用边注和标题时,仅为描述之用,不能用于语义解释。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旦获知任何会显著改变保险风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事实或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可能在其他保险项下获得部分或者全部赔偿,则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请求时,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充分告知其他保险的情况。 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限额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因被保险人未将其他保险的情况如实告知,而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款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被保险人应当:

Related to 责任解除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 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日(T 日)交易结束后理财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理财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 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 安全管理措置 乙は、個人情報の漏えい、滅失又はき損の防止その他の個人情報の適切な管理の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臨機の措置 第27条 受注者は、災害防止等のため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は、臨機の措置をと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この場合において、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は、受注者は、あらかじめ監督員の意見を聴か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緊急やむを得ない事情がある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 約の公表) 第 32 条 受注者は、本契約の名称、契約金額並びに受注者の名称及び住所等が一般に公表されることに同意するものとする。

  • 一般規格 無人機應用-3D 實景建模(含禁航區飛行) 本品項提供透過無人機空拍建置精準3D實景模型服務。成果需可於加值品項:地球4D GIS(時空地理資訊系統)雲端平台展示,具備模型與圖資資料展示、儲存與下載等功能。 其服務與產出項目規格包含: 1. 無人機航拍與 3D 實景建模服務: 1-1 提供空拍與精準 3D 實景建模作業服務面積 50 公頃(含)以下。 1-2 依據空拍成果進行 3D 實景建模,細緻度須達到國際 Open Geospatial Consortium (OGC) CityGML 模型規範定義之 LOD3(Level of Detail 3)層次,可呈現如細緻牆垣、屋頂結構、陽臺和雨遮等凸出物之細緻建築模型。 1-3 服務內容與品質條件: 1-3-1 影像地元尺寸(GSD,地面解析度)須達到 4 cm(含)以內。 1-3-2 水平精度標準差 5 cm(含)以內,高程精度標準差 10cm(含)以內。 1-4 交付成果內容: 1-4-1 空拍原始影像照片檔案(格式:JPEG) 。 1-4-2 3D 實景建模模型檔案(格式:OBJ) 。 1-4-3 精度驗證報告,內容須包含: 1-4-3-1 拍攝圖資面積大小。 1-4-3-2 地面解析度(GSD)大小(單位:cm)。 1-4-3-3 與地面檢核點之水平與高程誤差範圍需小於規格規範。 2. 服務備註: 2-1 空拍建模面域如為非連續性,則視為不同服務場域案件,需另訂購加值品項採購套數來符合服務場域數量。 2-2 本服務費用不包含至離島作業所產生之交通及運輸費用。 3. 本服務執行區域包括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內所訂定的「禁航區、限航區、機場、飛行場四周及縣市政府公告禁止區域」,執行內容包括: 3-1 位於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內所訂定的「禁航區、限航區、機場、飛行場四周及縣市政府公告禁止區域」(如機場四周、地方政府管轄、軍區、核電廠...等)。 3-2 依據民航局「有關遙控無人機申請案派遣協調人員至航管單位常見 Q&A、注意與宣導事項規定,於機場四周或無人機飛行高度超過 400 呎(120 米)高時,廠商需增派一名聯絡人員至近場管制塔臺(近場臺)聯繫,以監控民航機的飛行狀況。當民航機接近的時候,近場臺管理人員將通知廠商聯絡人員通知,請無人機停止飛行作業。 3-3 禁航區飛行之申請作業與申請費用,由廠商支付。 套 1-20 87,200 88,170 經常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