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如有)等投资所需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开立,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如有)等投资所需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相关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相互独立。 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托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财务专用章”加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人名章,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支付相关费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托管账户仅限于本基金使用,并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如有)等投资所需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开立,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如有)等投资所需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托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管理人财务专用章或基金托管人财务专用章”加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支付相关费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托管账户仅限于本基金使用,并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北京分公司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