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样本条款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定位及制定放疗计划费用以及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实施费用。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所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院治疗期间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医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一种或者多种),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26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27的,对由此发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等,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 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见释义二十)患“恶性肿瘤-重度”,并在指定质子重离子医院(见释义二十一)接受质子重离子疗法(见释义二十二)治疗,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 1-4 类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于上述四类费用的年度累计给付金额以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200 万元人民币。当上述四类费用的年度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时,本合同在本保险期间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因恶性肿瘤,在特定医院的专门科室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该次就诊的定位及制定放疗计划费用以及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实施费用。 3.1 约定的特定疾病,自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1.3.4 免赔额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年度免赔额,是指在每个保险期间内,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部分。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前 2 个保险期间的年度免赔额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免赔额。自该 本合同的健康优惠为 1000 元。若被保险人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接受住院治疗,则自被保险人首次接受住院治疗后的下个保险期间起,健康优惠降为零。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 3.1 约定的特定疾病,自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在给付医疗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1.3.5 补偿原则 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可经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2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3予以赔付的,则我们赔付顺序在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之后。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上述其他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根据医嘱在本公司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见释义 6.13)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见释义 6.14),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的原发恶性肿瘤,以及该次确诊之日起 5 年(含满 5 年的对应日)后第 二次确诊初次发生的其他原发恶性肿瘤,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自首个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的确诊之日起 5 年内,发生的其他原发恶性肿瘤及其持续治疗、复发治疗、转移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特别约定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具体约定如下: 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接受恶性肿瘤相关治疗时,是否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见释义 6.15)或公费医疗保障,按如下方式进行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报销后,我们按 10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2) 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没有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 6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3) 若被保险人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 60% 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4) 若被保险人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无论被保险人是否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均为 50%,且累计给付额度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 50%。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属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恶性肿瘤,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 180 天内,仍承担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和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需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发生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并于保险人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见释义 14.22)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保险人对于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比例赔付。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15 被保险人因患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16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五类费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进行赔付,其中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 60%进行赔付。我们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见附表。 1.4.2.2 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接受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手 术,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住院前后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