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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行使 样本条款

质权的行使. 8.1 在质权人行使其质押权利时,质权人应向出质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 8.2 受限于第 7.3 条的规定,质权人可在按第 8.1 条发出违约通知之后的任何时间里对质权行使处分的权利。质权人决定行使处分质权的权利时,出质人即不再拥有任何与质押股权有关的权利和利益。 8.3 质权人有权在根据第 8.1 条发出违约通知后,行使其根据中国法律、交易文件及本协议条款而享有的全部违约救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质押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以优先受偿。质权人对其合理行使该等权利和权力造成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8.4 质权人行使质权获得的款项,应优先支付因处分质押股权而应缴的税费和向质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及偿还担保债务。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质权人应将余款交还出质人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款项享有权利的其他人或者向出质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由此所生之任何费用全部由出质人承担;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出质人应将上述款项无条件地赠予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人。 8.5 质权人有权选择同时或先后行使其享有的任何违约救济,质权人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以质押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权利前,无须先行使其他违约救济。 8.6 质权人有权以书面方式指定其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质权,出质人或丙方对此均不得提出异议。 8.7 质权人依照本协议处分质权时,出质人和丙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以使质权人实现其质权。
质权的行使. 8.1 在合同义务被完全履行完毕及担保债务被足额偿还前,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质权或在丙方的股权。 8.2 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可按第 7.3 条向出质人发出违约通知。 8.3 受限于第 7.3 条的规定,质权人可在按第 7.3 条发出违约通知的同时或在发出违约通知之后的任何时候行使强制执行质权的权利。一旦质权人选择强制执行质权,出质人应不再拥有与股权有关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8.4 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在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适用法律,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股权;质权人因行使其质权而收到的全部款项,应按下列次序处理: (a) 支付因处分股权和质权人行使其权利和权力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其律师的律师费和代理人的酬金); (b) 支付因处分股权而应缴的税费; (c) 向质权人偿还担保债务。
质权的行使.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质权人有权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的行使. 2.1 如创业者公司、创业者未能按照《优先认购协议》的规定授予质权人优 先认购权益的,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i) 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进行评估; (ii) 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iii) 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权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iv) 拍卖质押物所得的收益归质权人所有。
质权的行使. 10.1 在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清偿担保债务的前提下,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股权,质权人与出质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2 受限于本协议第 9 条的规定,质权人有权对出质人发出违约通知,并对质权行使处分的权利。质权人决定行使处分质权的权利时,出质人即不再拥有任何与 质押股权有关的权利和利益。 10.3 质权人有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本协议条款下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直到相关款项或费用得以抵偿完毕。 10.4 质权人行使质权获得的款项,应优先支付因处分质押股权而应缴的税费和向质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及偿还担保债务。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质权人应将余款交还出质人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款项享有权利的其他人或者向出质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由此所生之任何费用全部由质权人承担;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出质人应将上述款项无条件地赠与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人。 10.5 质权人依照本协议处分质权时,出质人不得设置障碍,并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以使质权人实现其质权。
质权的行使. 8.1 以载明兑现、赎回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理财产品等出质的,如: (1) 兑现、赎回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到期的,质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赎回、提货或者与出质人协议将质押权利转让、变卖、拍卖,对取得的资金,质权人有权自主决定: 1 宣布被担保主债权提前到期,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主债权; 2 作为保证金存于出质人在质权人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为质权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其担保的主债权、担保范围均与本协议约定的权利质押的主债权、担保范围一致; 3 提存; 4 行使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2) 兑现、赎回或者提货日期晚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到期(包括质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且债务人未履行到期义务,质权人有权: 1 与出质人协议将质押权利转让、变卖、拍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 于兑现、赎回或者提货日期到期日直接对质押权利进行兑现、赎回或者提货操作,对回款优先受偿。出质人同意并授权质权人执行上述操作时可不再另行通知出质人或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优先受偿后被担保主债权后的剩余款项将退回出质人; 3 行使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8.2 以依法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出质的,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上述质押权利,所得的转让费、使用费等收入应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主债权或提存。 8.3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经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应收账款,但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4 在质权人依前款规定处置质押权利的过程中,质权人依法有权: (1) 追讨和收取质押权利项下或与质押权利有关的所有应收款项; (2) 取代出质人行使出质人就质押权利享有的财产权利; (3) 以质权人经完全自行判断认为合适的方式接手或进行与全部或任何质押权利有关的所有仲裁或诉讼程序,并履行、和解或解除全部或任何质押权利或与之有关的权利 主张; (4) 以法律授予与之有关的权利,以质权人认为合理的对价,以公开拍卖或私下合约方式,无论通知或不通知出质人,出售、收回或变现全部或任何部分质押权利,并且质权人不须因该等对价的损失或不足承担任何责任; (5) 质押权利为存单且质权人是存款银行的,质权人可直接扣划质押存单项下存款及其利息,用于清偿被担保主债权; (6) 对于与质押权利有关并可能会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账目、权利主张、问题或争议等,作出和解、进行债务安排、让步,或将之提交仲裁或诉讼,并签署与此有关的任何文件; (7) 就涉及质押权利的事宜,采取或放弃任何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提起仲裁或启动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8) 签署和办理质权人认为合理地需要的、适当的或与以上任何目的有关的所有行动、契据及事宜等。 8.5 质权人处分质押权利所得的款项,除相关政府部门另有规定外,质权人有权按以下顺序处理,出质人在此同意和授权质权人进行该等扣划: (1) 用以偿付因处分质押权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2) 用以缴付一切与质押权利有关的税款和政府收费; (3) 用以偿还被担保主债权项下的损害赔偿金; (4) 用以偿还被担保主债权项下违约金; (5) 用以偿还被担保主债权项下复利、罚息、利息、本金。
质权的行使. 在质权人行使其质押权利时,质权人应向出质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