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提出与答复 样本条款
质疑提出与答复.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规定,供应商有权对自身的权益进行维护,根据如下:
33.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上述书面形式指纸质形式)。质疑函接受的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与磋商公告中采购人及招标代理联系方式、地址相同。
33.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3.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4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33.5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 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 质疑答复人名称;
(6) 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3.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对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94 号令第十条的规定,供应商需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3.8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异议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提出与答复. 39.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财政部94号令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9.1.1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应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且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一次性提出,提出后通知中心项目联系人查收,同时将纸质质疑函一式两份送至采购单位,如未提出视为全面接受;
39.1.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
39.1.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
39.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9.2.1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9.2.2 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提出与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质疑提出与答复.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已依法获取谈判文件,且应当在获取谈判文件或者谈判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一次性提出,提出后电话联系本项目谈判公告中集采机构联系人查看,并同时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纸质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送采购单位,如未提出视为全面接受;
质疑提出与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质疑提出与答复. 供应商对询价文件中资格、项目要求以及对文件编制、询价程序的询问或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包括询问或质疑具体内容)并实名签字盖章向综合部递交,供应商询问、质疑文件中的资格性要求、项目要求、评标方法内容以及资格审查结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答复。质疑采取书面形式,质疑受理联系人及通讯地址见本文件
质疑提出与答复. 8.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函接收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详见磋商公告)。
8.2 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提交质疑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的,必须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提出与答复. 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以下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受理单位提出质疑:
(1) 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4日前提出;对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3日内提出,但是对开标的质疑应当在现场提出;
(3) 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采购文件应当载明受理质疑的单位、方式、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供应商应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供应商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质疑事项和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应当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载明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授权范围和时间期限,并加盖公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