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提出与答复 样本条款

质疑提出与答复.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供应商有权对自身的权益进行维护,根据如下: 34.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上述书面形式指纸质形式)。质疑函接受的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与招标公告中采购人及采购代理联系方式、地址相同。 34.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4.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4.4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34.5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 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 质疑答复人名称; (6) 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4.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94 号令第十条的规定,供应商需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4.8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 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异议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提出与答复. 39.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财政部94号令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9.1.1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应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且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一次性提出,提出后通知中心项目联系人查收,同时将纸质质疑函一式两份送至采购单位,如未提出视为全面接受; 39.1.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 39.1.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 39.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9.2.1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9.2.2 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提出与答复.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已依法获取谈判文件,且应当在获取谈判文件或者谈判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一次性提出,提出后电话联系本项目谈判公告中集采机构联系人查看,并同时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纸质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送采购单位,如未提出视为全面接受;
质疑提出与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质疑提出与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质疑提出与答复. 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以下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受理单位提出质疑: (1) 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4日前提出;对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3日内提出,但是对开标的质疑应当在现场提出; (3) 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采购文件应当载明受理质疑的单位、方式、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供应商应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供应商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质疑事项和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应当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载明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授权范围和时间期限,并加盖公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供应商对询价文件中资格、项目要求以及对文件编制、询价程序的询问或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包括询问或质疑具体内容)并实名签字盖章向综合部递交,供应商询问、质疑文件中的资格性要求、项目要求、评标方法内容以及资格审查结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答复。质疑采取书面形式,质疑受理联系人及通讯地址见本文件
质疑提出与答复. 8.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函接收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详见磋商公告)。 8.2 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提交质疑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的,必须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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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 免责声明 本公告所载的一切内容仅作指引,绝不构成港铁(深圳)与其它任何一方之间具约束力的法律协议,且港铁(深圳)保留修改本《资格预审公告》的权力。

  • 補償内容 保険金をお支払いする主な場合

  • 测量范围 0-200℃;最小分度值:1℃;允许误差±1℃。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经过认真研究, 认为公司与山东滨州亚光毛巾有限公司签署《贷款互保协议》可保证公司顺利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银行贷款;同时,山东滨州亚光毛巾有限公司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一致同意为该公司提供担保,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担保事项进行披露。

  • 完成期限 完成期限 完成期限

  • 事業の概要 1 事業名称 浜松市新清掃工場及び新破砕処理センター施設整備運営事業 2 対象となる公共施設の種類 一般廃棄物処理施設 3 公共施設の管理者 浜松市長 鈴木 康友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