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质量管理 Clause in Contracts

质量管理. 8.3.1 卖方应当通过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行过程管理和程序管理,保证合同材料的质量满足合同约定。买方有权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任一程序和过程记录,发现不合格品时卖方应当即时整改,不得例外放行。 8.3.2 合同履行期间,买方有权对随时进入卖方制造现场、分包人现场、检验测试现场、以及其他需要获得技术资料的所有场所,有权对材料重要部件、外协件和工艺进行审核、检查、测量与检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更换。 8.3.3 卖方应接受买方对其所供材料全过程的检查检验,服从其质量检验和监督。卖方应提供所有为有效进行检查检验所需的装置、协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力、燃料、消耗品、仪器、劳工、材料与有经验的合格专业人员,以及提供通道、设施、许可及安全装备,有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买方无需另行支付。 8.3.4 材料在出厂包装之前,卖方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买方进行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买方不得无故拖延。如果卖方未通知买方擅自进行后续工作时,卖方应当重新开启检验,相应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8.3.5 买方有权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卖方进行附加检验。如果此变更或附加检验证明被检验的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卖方承担;如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完成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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