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样本条款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本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按规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及办理机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管理人应当核查并确认受让人为合格投资者且份额转让后投资者人数符合《运作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受让人 首次参与本计划的,应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本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优先级资产委托人亦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劣后级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劣后级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2、 资产委托人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不时修订。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计划份额经管理人同意后,可以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但份额转让之后不能出现任一委托人持有的委托资产净值少于 100 万元的情形。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份额转让协议及相关转账流水证明文件对转让资金的划转做形式审查并完成份额注册登记变更。注册登记机构有权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计划份额的转让行为不影响收益计算的连续性。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1)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有权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交易平台转让其持有的计划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及规则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两交易所另行公告的具体操作规程为准。具体转让金额及份额以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约定为准。 资产委托人转让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按照资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 2) 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资产管理人仍视原资产委托人为本合同资产委托人,转让人与受让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资产管理人无关。 3) 自转让登记日起,资产管理人仅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受让人分配委托财产及投资收益,并且一旦分配委托财产及投资收益即视为资产管理人依约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财产及投资收益分配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委托财产及投资收益归属问题产生的一 切争议与资产管理人无关。

Related to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エ その他、 の使用に関し委託者が指示すること。

  • 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 用。

  • 免责声明 本公告所载的一切内容仅作指引,绝不构成港铁(深圳)与其它任何一方之间具约束力的法律协议,且港铁(深圳)保留修改本《资格预审公告》的权力。

  • 契 約 契約の単位・・・・・・・・・・・・・・・・・・・・・・・・・・3

  • 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 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IVD 血液 (血清/血漿) 陰性/陽性/不確定

  •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见通用合同条款。(可修改或新增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