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配置比例. (1) 本集合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净值的 80%;在任一时点,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与股指期货的净轧头寸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值的 20%,即丨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丨<=20%; (2) 此外,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金额不超过账户净资产的 40%,正回购资金不得用于权益类资产投资; (3)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 0%-100%; (4) 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 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以下简称“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的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且具备交易条件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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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配置比例. 产品净值 NAV NAV≤1.04 1.04<NAV≤1.06 NAV>1.06 权益类投资比例上限 30% 60% 80%
(1) 本集合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净值的 80%;在任一时点,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与股指期货的净轧头寸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值的 20%,即丨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丨<=2080%,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此外,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金额不超过账户净资产的 40%;。 本集合计划运行期间,当集合计划某一日净值在未达到或超过上述约定的情况下,集合计划整体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应满足表中所列之上限要求。
(2) 此外,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金额不超过账户净资产的 40%,正回购资金不得用于权益类资产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 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债券型基金等;
(3)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 0%-100%;
(4) 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 0%-1005%-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 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在进行上述各项关联交易前无需再征求委托人意见。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告知委托人,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以下简称“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的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且具备交易条件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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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配置比例. (1) 本集合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净值的 80%;在任一时点,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与股指期货的净轧头寸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值的 20%,即丨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丨<=20%80%;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股指期货多头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95%(本集合计划不持有任何股指期货多头合约);在任何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任一时点,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与股指期货的净轧头寸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值的 1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1 倍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此外,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金额不超过账户净资产的 40%,正回购资金不得用于权益类资产投资40%;
(3)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 0%-100%;
(4) 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 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以下简称“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的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以下简称“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的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且具备交易条件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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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配置比例. (1) 本集合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净值的 80%;在任一时点,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与股指期货的净轧头寸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值的 20%,即丨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丨<=20%80%;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股指期货多头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95%(本集合计划不持有任何股指期货多头合约);在任何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任一时点,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与股指期货的净轧头寸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值的 1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1 倍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此外,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金额不超过账户净资产的 40%,正回购资金不得用于权益类资产投资40%;
(3)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 0%-100%;
(4) 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 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以下简称“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的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且具备交易条件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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