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期参与 样本条款

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内不开放参与和退出,A、B、C 三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由管理人于每类集合计划份额募集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确定(如开放参与日或到期日为节假日,则往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X 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期为不固定日期,具体日期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发行某一类或几类集合计划份额。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退出时除外。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在不改变各类份额封闭运作周期规则的前提下,增加各类份额的开放参与日期,具体的开放日安排以管理人的管理人网站公布信息为准。
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均为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月 15 日(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前 6 个月的开放日,只开放参与,不开放退出;本集合计划 成立后满 6 个月之对日(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对应月没有对应日期,则对日为对应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所在月份起每月 15 日(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截至该月 15 日本集合计划存续未满 6 个月,则自下月起),开放参与。本集合计划可以设置特别开放期(如管理人认为需要可以临时开放),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的开放日当日的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使得本集合计划的总份额超过 50 亿份或参与的客户数超过 200 户以上的,则对该开放日有效参与申请采用“时间优先+时间同等情况下金额优先”的原则给与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具体方式请参看本章节第(四)项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内不开放参与、退出,A、B 两类集合计划份额各自对应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委托人可进行退出、参与业务申请。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X 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期为不固定日期,具体日期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不设存续期参与。 2、参与的原则
存续期参与.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存续期为7年。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日办理参与和退出,本集合计划封闭期为计划成立之日起2个月,封闭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个月起,每月的最后2个工作日为开放期。
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日不能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或退出,则开放日相应顺延。
存续期参与. 对于优先级份额: 优先级各期参与份额=参与金额÷T 日优先级该期份额单位面值对于普通级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T 日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 委托人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记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委托人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存续期参与. 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至结束,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在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对于优先级份额,每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首五个工作日。优先级份额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办理参与业务; 对于次级份额,每1年开放一次。开放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每满1年的首五个工作日。次级份额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办理参与业务。
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业务。 对于各层已发行的优先级份额及次级份额,在存续期内,可在各分层优先级份额对应的开放日进行参与。 对于各层新发行的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可以在优先级各分层产品的发行期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各分层产品份额的业务,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延长发行日或者提前结束该期份额的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