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托管协议 样本条款

资金托管协议. 发行人委托投资资产全部采用资金托管模式运作,其中境内资产的托管银行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的托管银行由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 2007 年 4 月更名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于 2008 年 7 月签署了《委托资产托管协议》,有 效期三年并可自动续期,与中国农业银行于 2008 年 3 月签署了《保险 资金托管协议》,有效期二年并可自动续期,与中国建设银行于 2011 年 3 月签署了《保险资产托管合同》,有效期二年并可自动续期,并与美国 花旗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三方于 2006 年 9 月签署了 《全球托管服务协议》,此协议无有效期限制。
资金托管协议. 根据天安财险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安财险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保险资产托管事宜分别签署了 •保险资产托管协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天安财险发行的 13 亿元次级定期债券及 53 亿元资本补充债已经主管部门的核准,天安财险及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签署的上述协议的内容、形式合法有效,依法可以履行,不存在潜在的重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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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完整协议 乙方在正保会计网校网站上公布的招生方案及网站的注册服务条款是本协议的补充,惟该等招生方案及网站注册服务条款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的,则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七、付款方式

  • 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 业 性: 非商业性: 2、最近三年的年度总营业额: 年份 总额

  • 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