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权 样本条款

赎回权. (a) 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以较早者为准)(“赎回事件”),本轮投资人股东和中科星图智慧有权行使本第 2.6 条项下的赎回权: 1) 目标公司未能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实现在中国证券市场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中国境内公开的证券场所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合格上市”); 2) 目标公司或创始股东严重违反本轮投资交易文件或法律法规; 3) 发生重大法律变化致使目标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4) 目标公司拒绝聘请令本轮投资人和中科星图智慧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或在次年 5 月 31 日前不提供本轮投资人和中科星图智慧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目标公司审计师拒绝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目标公司或创始股东出现重大诚信问题,或目标公司财务造假,或目标公司擅自对外借款、捐赠等损害目标公司利益或本轮投资人利益的情形; 6) 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且调整未经过本轮投资人和中科星图智慧书面同意及股东会决议通过; 7) 目标公司的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行使抵押权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目标公司持有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目标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8) 创始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因其他方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向外部第三方转移或者存在类似风险; 9) 目标公司在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劳动人事、税收缴纳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且该等行政处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导致对目标公司实现合格上市造成实质障碍的; 10) 目标公司因关联交易导致对目标公司实现合格上市造成实质障碍; 11) 本轮投资人和中科星图智慧之外其他股东要求目标公司及/或创始股东赎回其股权。 (b) 如发生本协议第 2.6(a)条的赎回事件,本轮投资人和中科星图智慧有权随时要求目标公司和/或创始股东在前述投资人发出行使赎回权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工作日内("赎回价款支付日")连带并共同地完成回购,且被如此 要求的目标公司和/或创始股东有义务按下述价格回购该等投资人届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赎回权")。环球星云就本协议第 2.6(a)条的赎回事件中的第 1、5、6、7、8、9 事项有权要求戴维序先生个人在环球星云书面提出股权转让要求后的六个月内进行赎回,赎回股权的上限不超过环球星云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的 100%。 (c) 本轮投资人及中科星图智慧赎回价格("本轮赎回价款")按下述公式计算: P = M×(1+10%*T)+a,其中:"P"为本轮赎回价款,"M"为本轮投资人和中科星图智慧的投资价款,"T"为自投资价款到账日至本轮赎回价款支付完毕之日的自然天数除以 365(分批次到账的款项,分别计算。),"a"为投资人或中科星图智慧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所对应享有的目标公司未分配利润 (如果同一投资人在不同轮次获得的价格不同,分别计算)。 (d) 环球星云赎回价格按下述公式计算:P = M×(1+10%*T)-b,其中:"P"为赎回价格,"M"为环球星云的投资价款,"T"为自投资价款到账日至赎回价款支付完毕之日的自然天数除以 365,"b"为环球星云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已经收到的红利和股息。 (e) 各方特此同意,估值较高一轮的投资人的赎回请求权应优先于估值较低轮次的投资人,并按照估值从高到低的顺序行使赎回权,同一投资人在不同轮次进行投资的优先权分别计算。如果目标公司和创始股东资金或资产不足以支付任一轮投资人的全部赎回价款,则目标公司和/或创始股东应按照该轮相应投资人根据上述条款计算有权取得的回购价款之间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就未全额支付的赎回价款部分,创始股东方应当向该轮投资人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作为补偿,计算方式为以目标公司整体估值(如果同一投资人在不同轮次投资时目标公司整体估值不同,分别计算。)作为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计价基础,折算应当转让的股权比例。前款规定并不影响目标公司后续获得其他财产后,进一步向投资人支付上述补偿后仍剩余未支付的本轮赎回价款的义务。 (f) 如投资人根据上一款的规定要求目标公司履行支付部分或全部该轮赎回价款的义务,目标公司方应当及时完成减资的全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召开股东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等程序,如不履行减 资流程,导致该轮投资人无法在第 2.6(b)条约定的时间内获得该轮赎回价款的,目标公司方需就因此给该轮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g) 如果目标公司和/或创始股东逾期支付该轮投资人的该轮赎回价款,则目标公司和/或创始股东应按未支付该轮赎回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向该轮投资人另行支付逾期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目标公司和/或创始股东向该轮投资人支付款项的,则视为首先向该轮投资人支付已产生的逾期违约金,然后再支付该轮赎回价款。 (h) 从行使赎回权起,到该轮赎回价款全额支付日为止的该段期间,相应投资人继续享有其要求被赎回的目标公司股权的一切权利(包括向目标公司委派董事的权利)。 (i) 在相应投资人依据本协议向目标公司和/或创始股东出售目标公司股权的交易中,相应投资人届时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应仅限于合法持有该等股权且该等股权不受任何权利负担的限制。
赎回权. 该权利旨在解决投资人在投资若干年限后仍无法退出的问题。该条款规定,在交割完成后的一定年限之后,该投资人随时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按照一定价格回售给被投资企业。通常,该回售价格以下列两种情况中估值孰高的价值定价:
赎回权. 6.6.1 在腾讯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如果出现如下任何一种情况: (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仍未能完成合格公开发行。合格公开发行是指,包括于境内A股市场或境外上市或公司被重组并购等可实现腾讯退出的情形,且公司上市或者腾讯退出时公司估值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2) 创始人或创始人股东于合格公开发行前出现重大违约行为,经公司及腾讯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判断,该等违约行为将导致公司不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格公开发行; (3) 创始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低于本次交易交割时创始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2; (4) 有其他股东要求公司、创始人股东或创始人赎回其所持有的股份。 腾讯有权以向创始人和/或创始人股东发出回购请求(以下简称“回购请求”)的方式,要求创始人和/或创始人股东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份。经腾讯书面提出回购请求,创始人和/或创始人股东应在收到腾讯的回购请求后九十日内 (以下简称“回购日”)连带地通过任何合法可用于回购目的的资金按照如下公式分别回购腾讯届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腾讯的回购价款(以下简称“回购价款”)应为: 回购价款=腾讯要求回购的其在回购日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认购对价× (1 +10%×N)
赎回权. 2.1 当出现以下情况(单独或合称“回购触发事件”)之一时,任一甲方(“回购行权人”)有权要求乙方回购该等回购行权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股份”): (1) 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2) 截至2024年6月1日公司未能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定义见 (3) 乙方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立案调查、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受到证监会行政处 罚、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账外现金销售收入、由于乙方或集团 管理层的故意而造成的重大的内部控制漏洞等; (4) 公司委任的注册会计师无法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公司无法上市; (5) 乙方违反其对前雇主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 (6) 公司和/或乙方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7)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主管机构责令停业。 (1) 回购行权人认购该股份时每一股所对应的每股价格(定义见
赎回权. 当发生如下事项时,公司应赎回C 轮投资方股东的股份:
赎回权. 当发生如下事项时,公司应赎回E 轮投资方股东的股份:
赎回权. 在投资方支付完毕全部增资款(以下简称“交割日”)后,如发生投资协议约定的任一触发赎回权的情形,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和/或集团公司按投资协议约定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方持有的股权。如创始股东和/或集团公司未能履行其赎回义务,投资方有权要求集团公司通过变卖资产、分红、清算或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方式筹集资金以履行其赎回义务。
赎回权. 4.1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任何B 轮投资人(“回购行权人”)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和/或丁方回购该等回购行权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下称
赎回权. 本期债券设定一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在行使赎回权后发行人的资本水平仍满足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情况下,经银保监会事先批准,发行人可以选择在本期债券设置提前赎回权的该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按面值一次性部分或全部赎回本期债券。 (1) 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工具,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或 (2) 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在满足赎回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若选择行使赎回权,将至少提前 1 个月发出债券赎回公告,通知债券持有人有关赎回执行日、赎回金额、赎回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具体安排,同时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监管机构同意本次赎回的监管意见函。
赎回权. 于本期债券第 5 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按面值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赎回本期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