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样本条款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的,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3 个月且不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的,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的,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的,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的基金A 类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A 类/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 D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且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对于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 6 个月)但少于 365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收取不低于 0.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注:1 个月为 30 日,3 个月为 90 日,6 个月为 18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