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担保的登记及履约资金的跨境回流. 1、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与跨境担保相关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下称“汇发[2014]29号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操作细则》”)及《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下称“汇发[2013]19号文”)。根据目前的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属于事后登记管理,不属于事前审批项目。
2、 根据目前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及《操作指引》仅对债权人为金融机构的跨境担保进行规范管理。而本期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投资风险的专业投资者,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 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因此,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含非金融机构等不确定的其他经济组织,不属于依据汇发[2014]29号文及其《操作指引》的受理范围;且该等债券持有人向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债权债务数据存在操作难度。
3、 由于雅居乐控股实际为红筹架构的境外上市公司,根据雅居乐控股的承 诺,其在收到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持有人根据担保函的规定发出的书面索赔通 知后,将协调雅居乐控股及其下属全资子(孙)公司的境内可用资金、变现境内 资产或提用境内银行授信进行兑付,与兑付所需资金存在不足的部分,雅居乐控 股将积极与外汇管理局沟通,将境外资金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调回境内进行兑付。截至2020年6月30日,雅居乐集团未动用授信额度为830亿元。因此,即使在本次 跨境担保存在境外资金无法回流的情况下,雅居乐集团亦有较强的实力以境内可 用资金或变现境内资产的方式进行担保履约,本期债券的担保具有较强的增信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