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豁免保险费 样本条款

身故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自身故之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保险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豁免自身故日后被豁免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之前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身故发生在保险单周年日,则自该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内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主险合同及该主险合同项下其他的保险期间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 保险费已经交纳。 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高度残疾(见释义),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被确定高度残疾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选择了本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的,我们将豁免约定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具体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需要变更被豁免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见 10.9),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高残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