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豁免保险费 样本条款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保险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 (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需要变更被豁免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之前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身故发生在保险单周年日,则自该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年度内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 保险费已经交纳。 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高度残疾(见释义),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被确定高度残疾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2.3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豁免自身故日后被豁免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选择了本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的,我们将豁免约定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具体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豁免身故之日后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于主合同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于主合同的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不会变更,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主险合同及该主险合同项下其他的保险期间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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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 其他条款 9.1无论中标与否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 其他條款 19.1 契約之修訂或補充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经营情况 潮州燃气成立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注册资本为 35,000.00 万元,主要经营 石油气及天然气销售业务。2015 年 12 月 2 日,潮州燃气与潮州市签订了《潮州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并获颁授权书,成功获得潮州市全市范围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30 年。 截至 2020 年末,潮州燃气总资产 102,764.50 万元,净资产 46,314.11 万元; 2020 年度,潮州燃气实现营业收入 5,164.49 万元,实现净利润-1,185.42 万元。目前,潮州“一张网”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已完成海鸿气站、锦东气站、意溪气站、中海油潮州能源、远泰新能源、翔华燃气等项目的收并购工作,其他并购整合工作持续开展中。随着并购的完成,潮州市内燃气销售业务的规模、市场占有份额将进一步扩大。 石油气方面,潮州燃气从上游贸易公司采购液态石油气,通过气站装瓶,最终运输至客户,以实现销售收入。 天然气方面,潮州燃气从上游贸易公司采购液态天然气,通过 LNG 储罐储存与气化设备转化为气态向工业用户供气,主要供气渠道包括管道供气、点供站供气及瓶组站供气等三种渠道。 未来,潮州燃气气源将主要来源于西气东输三线、饶平大埕湾 LNG 储配站以及中海油惠来 LNG 接收站。从上述上游接入及采购气源后,经公司高中压调压站调压,再通过中低压管网向潮州市全市管道覆盖范围内的工商业及居民用户供应及销售管道天然气,目前各路管网正在加紧建设当中。

  •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計の変更 第35条 市は、施設整備期間中合理的に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られる場合は、事業者提案の範囲を逸脱しない限度で、事業者に対して設計図書の変更を求めることができ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