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处置 样本条款

违约处置. 是乙方基于本协议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乙方暂缓或放弃实施违约处置,不意味着对处置权利的放弃,甲方的履约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免。
违约处置. 待购回期间或购回交易时由于甲乙双方其中之一的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乙方对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处置的行为。处置范围为违约相关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及其孳息,包括提供保障的补充质押交易的标的证券及 其孳息。 二十四、
违约处置. 出质人违约时,质权人及出质人可委托服务方通过交易所对标的证券进行处置;”
违约处置. 10.1 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按照标准主张违约金,就违约金直接向乙方主张或兑取前期履约保函中相应金额。
违约处置. 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仅管理人为责任方时,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托管人在告知管理人后有权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管理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托管人对中国结算违约的,管理人应将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管理人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中国结算和托管人有权以违约金额为限自行扣划,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和托管人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管理人。
违约处置. (四)甲方违约处置 流程 2、若标的证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标的证券,根据本协议约定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对于流通股份可通过如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置: (1)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处置的乙方按以下程序处理: 1)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2)乙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违约处置申报; 3)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申报进行形式核对,申报要素齐备的,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乙方可根据本协议约定,通过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处置; 4)处置所得扣除转让限售股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有)后由乙方优先偿付融出方。如有剩余的由乙方及时将剩余资金划转返还给甲方,如不足偿还的由甲方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5)处置完成后,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资金如有剩余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剩余标的证券及相应资息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乙方按以下程序处理: 1)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签订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处置价格不高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90%; 2)乙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交易所要求的申报材料; 3)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4)违约处置后,剩余质押标的证券面值大于一千元的,乙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剩余证券转出至甲方交易单元,解除其质押登记。 7、对于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或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处置的,乙方有权按照以下任一方式处置: (1)等待解禁,待有限售条件股份解禁后,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后,再另行申报违约处置; (2)通过司法途径,如场外司法拍卖等方式,处置有限售条件股份;(3)若甲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按担保协议的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违约处置. 第三十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通过本协议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告知甲方,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违约处置.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署《交易协议书》后,因客户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违约处置. ⮚ 协议回购违约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可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采取仲裁、起诉等违约救济方式。 ⮚ 协议回购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对质押券处置达成一致的,所司提供快速处置渠道,可通过采取对质押券进行解除质押登记或质押证券非交易过户至守约方的方式处置质押券。非交易过户功能在协议回购二期实现,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 结算方式: T+0实时逐笔非担保交收(RTGS)。投资者可在9:30-15:20结算时间期间完成结算。中国结算对有需求的市场机构,允许其直接参与协议回购结算。
违约处置.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署《交易协议书》后,因客户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按《客户协议》和《交易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