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追 討 到 期 款 項 Clause in Contracts

追 討 到 期 款 項. 如 承 辦 商 未 能 按 政 府 代 表 根 據 合 約 的 任 何 適 用 規 定 作 出 的 要 求 , 支 付 任 何到 期 、 應 付 或 其 他 款 項 , 政 府 代 表 得 有 權 按 照 第 7 條 的 規 定 從 保 證 金 中 扣 除該 筆 款 項 , 以 及 / 或 把 該 筆 款 項 視 作 承 辦 商 所 欠 的 債 項 , 以 其 認 為 適 當 的方 式 予 以 追 討 , 不 論 有 關 合 約 條 文 有 否 具 體 述 明 可 把 該 筆 款 項 視 作 欠 債追 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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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標表格, 投標表格, 投標表格

追 討 到 期 款 項. 如 承 辦 商 未 能 按 凡 受 款 人 根 據 法 律 或 衡 平 法 欠 政 府 代 表 任 何 款 項 , 不 論 該 等 欠 款 已 算定 或 未 經 算 定 , 政 府 可 按 照 衡 平 法 或 普 通 法 , 根 據 合 約 本 協 議 或 政 府與 受 款 人 簽 訂 的 任 何 適 用 規 定 作 出 的 要 求 , 支 付 任 何到 期 、 應 付 或 其 他 合 約 屆 時 已 到 期 或 將 會 於 其 後 任 何 時 間到 期 的 款 項 , 政 府 代 表 得 有 權 按 照 第 7 條 須 付 予 受 款 人 規 定 從 保 證 金 中 扣 除該 筆 任 何 款 項 以 及 / 或 把 該 筆 扣 除 算 定 項 視 作 承 辦 商 所 欠 額及 未 經 算 定 而 合 理 估 計 債 項 , 以 其 認 為 適 當 的方 式 予 以 追 討 , 不 論 有 關 合 約 條 文 有 否 具 體 述 明 可 把 該 筆 項 視 作 欠 債追 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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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協議, 協議

追 討 到 期 款 項. 承 辦 商 未 能 按 根 據 本 協 議 有 任 何 款 項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須 就 許 可 範 圍 繳 付 的 差 餉 及 地 租 ) 須向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追 討 或 應 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向 政 府 代 表 根 據 合 約 的 任 何 適 用 規 定 作 出 的 要 求 , 支 付 任 何到 ( 但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沒 有 在 到 、 應 前 支 或 其 他 款 項 ) , 政 府 代 表 有 權 無 須 通 知 而 即 時 從 本 協 議 或 政 府 與 許 可 證 持有 人 簽 訂 的 任 何 其 他 一 份 或 多 份 協 議 所 規 定 當 時 或 日 後 應 付 予 許 可 證 持 有人 的 任 何 款 項 中 扣 除 , 或 按 照 本 文 7 8 條 的 規 定 , 即 時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所 繳付 的 現 金 保 證 金 中 扣 除該 筆 除 或 要 求 銀 行 按 保 證 書 支 付 有 關 款 項 , 以 及 / 或 把 該 筆 款 項 視 作 承 辦 商 所 欠 的 債 項 , 以 其 認 為 適 當 的方 式 予 以 追 討 , 不 論 有 關 合 約 條 文 有 否 具 體 述 明 可 把 該 筆 款 項 視 作 欠 債追 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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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協議

追 討 到 期 款 項. 如 承 辦 商 未 能 按 政 府 代 表 根 據 合 約 的 任 何 適 用 規 定 條 文 作 出 的 要 求 , 支 付 任 何到 期 、 應 付 或 其 他 款 項 , 政 府 代 表 得 有 權 按 照 第 7 條 的 規 定 從 保 證 金 中 扣 除該 筆 款 項 , 以 及 / 或 把 該 筆 款 項 視 作 承 辦 商 所 欠 的 債 項 , 以 其 認 為 適 當 的方 式 予 以 追 討 , 不 論 有 關 合 約 條 文 有 否 具 體 述 明 可 把 該 筆 款 項 視 作 欠 債追 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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