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的原则 样本条款

退出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委托人以计划份额申请退出;
退出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为每份 1.00 元;
退出的原则. (1)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
退出的原则. (1)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
退出的原则. 1、开放日,优先级各分层产品份额可以在相应产品开放时申请退出,退出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优先级各分层产品每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次级份额退出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次级份额每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当日(T 日)的集合计
退出的原则. (1)管理人有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相应的份额调整,强制退出相应份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临时开放期内,退出价格以份额退出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退出的原则. (1)优先级份额/普通级份额在本合同约定开放期的第 1 个工作 日或临时开放日,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退出,退出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分级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退出的原则. (1)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采用“已知价”的原则,即退出各类份额的价格均为 1.00 元/份。本集合计划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 X 类份额每日核算收益,在运作周期期满集中支付,具体支付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相关约定;
退出的原则. (1)投资者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