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样本条款

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推广机构持有的优先级某一分层产品或次级份额少于1000份,则委托人需将余额部分一起退出,否则管理人可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相应剩余份额退出给委托人,管理人有权对以上标准进行重新规定并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委托人在某一开放日内的退出次数不受限制。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限制条款,但因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导致出现巨额退出,则根据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办理。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
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参照本部分第二条第(二)款“退出的原则”处理。
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投资者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 份,如其该 笔退出完成后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0 份时,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次数限制。 如出现《说明书》存续期间的参与与退出部分规定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具体的认定及处理方式请参见《说明书》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部分。 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和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投资者,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指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投资者或者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人。 投资者或管理人有权在有关司法等有权部门或证券监管机关指示的情况下终止本计划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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