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和送达.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2 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8.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8.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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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 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
通知和送达.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8.1 通知和送达原则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条款发往对方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对方。双方指定的最初联系地址、电话、传真、邮箱以及联系人(如有)在本合同文首列明。
8.2 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乙方送达地址 乙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 邮寄地址:【※借款人住址※】 【※注册或办公地址※】(乙方为非自然人时适用) 收件人:【※主操作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乙方为非自然人时请指定收件人) 乙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借款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借款人电子邮箱※】
8.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上述乙方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 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甲方及其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乙方为受送达人。
8.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8.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甲方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8.6 本条所称电子方式送达,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 等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送达人或人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会将送达信息或具体操作指引发送至受送达人在本合同项下填写的手机号码,乙方应注意查收短信,并及时登录相应的电子地址查阅推送的法律文书。乙方同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后,可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8.7 乙方承诺和确认:上述送达地址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诉讼、仲裁阶段中,乙方还应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地址变更但未按要求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对于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的送达人而言视为未变更,送达人按照变更前送达地址作出的送达为有效送达。
8.8 因乙方提供的邮寄地址或电子终端地址填写不准确、填写错误或变更后未按要求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等行为导致的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
8.9 本条关于送达之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不受本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效力变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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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授信额度合同
通知和送达. 8.1 甲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甲方接受电子法律文书送达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2 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8.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
8.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收到之日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人送达电子法律文书的,自该电子法律文书到达甲方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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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最高额借款合同
通知和送达.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2 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8.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8.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 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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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
通知和送达.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7.1 甲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邮寄地址:【 】 甲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2 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7.2 乙方及其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7.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 程序的各个阶段。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8.4 7.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8.5 7.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甲方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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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通知和送达. 邮寄地址□属地无特殊监管政策监管要求的执行如下: 【※邮寄地址※/*入账一级分行不为北京分行时勾选*/
9.1 甲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邮寄地址:【※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甲方接收以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移动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2 9.2 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3 9.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8.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9.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
8.5 9.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收到之日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人送达电子法律文书的,自该电子法律文书到达甲方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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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最高额借款合同
通知和送达.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8.1 乙方及其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2 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合同首页载明包括电话、邮箱在内的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8.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8.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8.5 本条所称电子方式送达,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 等电 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 统时,即为送达。送达人或人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会将送达信息 或具体操作指引发送至受送达人在本合同项下填写的手机号码,甲方均应注意查收短信,并及时登录相应的电子地址查阅推送的法律文书。甲方均同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通过 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后,可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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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Loan Agreement
通知和送达. 邮寄地址□属地无特殊监管政策监管要求的执行如下:/*入账一级分行不为北京分行时勾选*/
7.1 甲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邮寄地址:【※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以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移动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2 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7.2 乙方及其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7.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8.4 7.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8.5 7.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甲方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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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Loan Agreement
通知和送达. 邮寄地址□属地无特殊监管政策监管要求的执行如下: 【※邮寄地址※/*入账一级分行不为北京分行时勾选*/
8.1 甲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邮寄地址:【※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甲方接收以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移动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2 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8.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
8.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收到之日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人送达电子法律文书的,自该电子法律文书到达甲方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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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送达. 邮寄地址□属地无特殊监管政策监管要求的执行如下: 【※邮寄地址※/*入账一级分行不为北京分行时勾选*/
9.1 甲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邮寄地址:【※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甲方接收以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移动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2 9.2 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9.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 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8.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9.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
8.5 9.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收到之日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人送达电子法律文书的,自该电子法律文书到达甲方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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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最高额借款合同
通知和送达.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8.1 乙方及其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2 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合同首页载明包括电话、邮箱在内的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8.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8.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8.5 本条所称电子方式送达,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 等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送达人或人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会将送达信息或具体操作指引发送至受送达人在本合同项下填写的手机号码,甲方均应注意查收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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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额度贷款合同
通知和送达.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8.1 甲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邮寄地址:【※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移动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2 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乙方及其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8.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8.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甲方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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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个人抵押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