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通路服務費 Clause in Contracts

通路服務費. 受託人因受理客戶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 (簡稱「通路服務費」),其性質屬受託人自發行機構所得報酬,並非屬於委託人應支付予受託人的費用。通路服務費之費率,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人間共同簽訂之書面契約所示,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通路服務費之費率範圍依產品年限,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0.5%,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5%。就委託人認購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人將於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通路服務費後另行告知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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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

通路服務費. 受託人因受理客戶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 (簡稱「通路服務費」),其性質屬受託人自發行機構所得報酬,並非屬於委託人應支付予受託人的費用。通路服務費之費率,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人間共同簽訂之書面契約所示,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通路服務費之費率範圍依產品年限,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簡稱「通路服務費」),其性質屬受託人自發行機構所得報酬,並非屬於委託人應支付予受託人的費用。通路服務費之費率,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 及受託人間共同簽訂之書面契約所示,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通路服務費之費率範圍依產品年限,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0.5%,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5%。就委託人認購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人將於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通路服務費後另行告知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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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

通路服務費. 受託人因受理客戶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 (簡稱「通路服務費」),其性質屬受託人自發行機構所得報酬,並非屬於委託人應支付予受託人的費用。通路服務費之費率,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人間共同簽訂之書面契約所示,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通路服務費之費率範圍依產品年限,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受託人因受理客戶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簡稱「通路服務費」),其性質屬受託人自發行機構所得報酬,並非屬於委託人應支付予受託人的費用。通路服務費之費率,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人間共同簽訂之書面契約所示,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通路服務費之費率範圍依產品年限,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0.5%,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5%。就委託人認購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人將於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通路服務費後另行告知委託人。 前述費用規定如有調整時,應依最新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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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境外客戶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暨客戶權益手冊